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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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公司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空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空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4.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1.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置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1.14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戴专用劳保护品,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4.1.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煤气、蒸汽、水、压缩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处,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 4.1.16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1.17各使用液化气和氧气的单位要定期安排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每周对流经单位和本单位使用的液化气、氧气管道、容器,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4.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2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保卫部门兼职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 4.2.3 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安全生产部、生产车间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6 职责要求 6.1动火作业负责人 6.1.1负责到安全生产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动火人 6.2.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2.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6.2.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6.3监护人 6.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6.3.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3.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4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 6.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5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部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公司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6.6.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6.2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动火证》的管理 7.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7.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4《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安全生产部、生产车间留存,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动火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生产部、生产车间,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动火证对动火作业单位罚款50元;《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分管安全的副总或设备专责、生产厂长审批,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安全生产部长、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8考核 8.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8.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9禁火区分类 特殊禁火区: 1、煤气车间、煤气站内所有设备及距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2、储油罐内及距罐5米内的场所。 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 4、物资库房、乙炔气库、成品库、氧气库及距库5米内的场所,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电容器室、控制室、电缆沟。 5、在煤气管道上部需动火作业,不论高度多少,必须办理动火证,下部左右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 一级禁火区: 1、距煤气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2、距储油罐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3、物资库房、液化气库、乙炔气库5米以外、10米之内的场所。 4、配料车间料仓,厂区电缆桥架。 二级禁火区: 1、物资库房、氧气库、成品库、乙炔库5米外10米内的场所。 2、变电站、各车间配电室。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 在运行的生产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二)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 临时用电管理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 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f1c08f1a6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0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