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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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1 为强化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企业范围内各种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2.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2.3 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对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2.4 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2.5 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2.6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2.7 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3 用火由安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火票,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火票,准许动火。

4 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有权拒绝不符合要求的动火。

5 监护人的资格、职责和权限


5.1 用火监护人资格: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5.2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状况,发现异常状况及时采用措施;要求监火时佩戴显然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5.3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异常状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告公司领导。 6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资料,将分析资料填入火票中,分析单附在火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7 用火的基本原则

7.1 凡在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半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7.2 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7.3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处,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7.4 进有限空间内部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8 火票管理

8.1 火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8.2 “用火票〞存根应存盘管理,即谁审批谁存盘,以备查验 8.3 用火票为三联,一联为用火人持有,二联为监火人持有,三联为审批部门存盘。

8.4 火票保存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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