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发挥外资登记管理职能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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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发挥外资登记管理职能进一步做好服务外

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武工商外[2010]62 【发布部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6.01 【实施日期】201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发挥外资登记管理职能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意见

(武工商外〔201062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全国工商系统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201094号),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名称影响力

(一)积极支持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注册资本到达3000万元人民币,且 1 / 2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

“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

(二)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允许在名称中使用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如“现代物流”、“物流配送”、“服务外包”、“创意设计”、“融资租赁”、“商务会展”、“创业投资”、“破产清算”、“综合商社”等;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使用“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三)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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