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定期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监督共用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 (八)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的权利 1、对其专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权; 2、对该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使用和按其应有比例收益的权利; 3、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代表权利; 4、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权利; 5、对物业管理事务处理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服务行为; 7、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业主的义务 1、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和在小区内进行活动时,须遵守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 2、遵守本公约的规定,执行和服从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4、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5、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当服务管理活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0442e81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8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