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招投标注意事项 一、 什么是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这个联合体是临时性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参与政府采购) 二、 联合体投标无效的情形 1、联合体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投标;串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40/41 2、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069822751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f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