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服务指南 一、事项类别 行政调解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三、受理机构 各乡镇(街道)公共安全办公室 四、办理流程 不予受理 受理 不受理情形 资料不全,不符合规范 申请 告知补正 可受理情形 调解处理 制作调解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签字 存档办结 五、是否收费 否 六、监督投诉渠道 各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各街道党建办公室 七、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各乡镇(街道)公共安全办公室 八、廉政风险防控 矛盾纠纷受理时故意 设置障碍,对符合条风险点 件的不予受理;收受受理 申请人财物不按规定受理。 防控措施 设立举报投诉平台,公开调解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申请 1. 因人情关系或收受 影响审查当事人钱物,的科学合理性。 2.接受调解对象请托,调解不公正,为当事人谋取私利 风险点 调解处理 防控措施 制作调解协议书 存档办结 双方当事人签字 1.严格执行回避原则,与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一律不允许参与调解;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坚决依法依规处理纠。 3.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073f2e27175a417866fb84ae45c3b3566ecdd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