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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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服务指南



一、事项类别 行政调解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三、受理机构

各乡镇(街道)公共安全办公室 四、办理流程

不予受理 受理 不受理情形 资料不全,不符合规范

申请

告知

补正



可受理情形



调解处理 制作调解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签字 存档办结


五、是否收费

六、监督投诉渠道

各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各街道党建办公室 七、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各乡镇(街道)公共安全办公室 八、廉政风险防控

矛盾纠纷受理时故意

设置障碍,对符合条风险点

件的不予受理;收受

受理

申请人财物不按规定受理。

防控措施

设立举报投诉平台,公开调解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申请







1. 因人情关系或收受

影响审查当事人钱物,

科学合理性。

2.接受调解对象请托,

调解不公正,为当事人谋取私利

风险点

调解处理

防控措施

制作调解协议书



存档办结 双方当事人签字

1.严格执行回避原则,与纠纷当事人有利关系的,一律不允许参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对法》,坚决依法依规

3.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073f2e27175a417866fb84ae45c3b3566ecdd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