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2004年3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工作,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工程建设监督,要以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企业利益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三条 工程建设的监督,是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开展专项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各级监察部门是此项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保证和支持监察人员履行职责,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落实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是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在组织保障、管理制度、办事程序、质量控制等方面层层明确、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否认真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 是否承担建设实施和财务管理的全过程责任,是否实行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它违章违纪行为等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招标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是否依法执行招标制度;是否参照有关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是否按照集团公司颁发的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招标中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标中是否体现科学、严谨、择优的原则;定标中是否体现集体决策的原则;招标投标人员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对招标过程中是否严格审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资质与能力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是否具备足够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是否存在无证、假证和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及违规转包、分包等行为;工程建设设备、材料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是否具有 国家、行业指定的专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部门的同类(同批)产品质检合格报告资料。 第八条 对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是否参照工程建设合同范本签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合同,对主要合同与范本相比有重大修改的合同文件是否按规定报批;合同签订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合同文件是否明确有关要求和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是否依法管理和执行等。 第九条 对工程建设技经和资金管理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是否正确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经济政策;是否正确、合理使用相关定额、取费标准,有无初步设计概算超可研估算、施工图预算超初步设计概算问题;是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是否合理支付工程进度款;技经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是否存在预算和结算中高估冒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问题;是否设立了专项账户,做到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以及损失浪费工程建设资金问题;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审计制度,是否严格贯彻执行了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办法和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对审计出的问题是否予以清理整顿、限期改正及其后效检查。 第十条 对工程验收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是否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电力建设验收规范和标准,组织工程各阶段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对火电工程竣工验收是否按照原电力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执行;对水电工程竣工验收是否按照《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2000)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工程建设中有无严重渎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偷工减料和违规处理设备材料等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实行即时监督。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参加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活动,实行即时监督。 第十三条 实行专项监督。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通过开展专项效能监察或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以及调阅有关档案、账册、资料和请有关人员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监督。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0e8dde149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0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