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文科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基地建设工作尽快达到建设标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社政司《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经费为教育部拨给基地的专项经费和我校的配套经费。 第三条 建设经费收入、转拨和决算由财务处和社科处共同负责;财务处为入户的项目经费提供账本或经费卡,经社科处审核后发放给各个基地。学校财务处为每个基地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帐,并在每年年终向教育部报送教育部投入经费的决算。 第四条 由教育部和学校配套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教育部投入经费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之和占总经费的1/3。学校经费按1:1比例按上述分配比重配套使用。二者合计后,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4/6,图书资料经费占1/6,学术会议经费占1/6。 第五条 各基地要严格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比例使用建设经费。学校每年配套给各基地的50万元,其中30万元按上述要求分配,另外20万元作为基地发展专项基金。 第六条 建设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教育部社政司的有关规定,由基地主任自主分配(经基地主任签字后即可报销),其中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经课题组长签字,即可到财务处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科研课题经费在中心内部分二期拨付。首期科研任务完成后经中心主任考核可续拨二期经费(涉及财产购置的应先在资产处办理有关手续。出差审批仍按学校规定程序执行)。 第八条 课题组长应认真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课题的《年度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研究成果的课题组长,中心主任可暂停拨付二期经费。 第九条 社科处每年年终对各基地的建设工作和科研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若发现基地未完成既定的工作计划或违反教育部关于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有关规定,社科处可限其整改,直至通知财务处中止建设经费的使用和拨付并追究其责任,同时向学校和教育部报告。 第十条 财务处对教育部拨给基地的专项经费不收管理费。 第十一条 基地从其他渠道获得的经费仍按现行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规定的有关事项仍按现行的管理办法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9e00426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d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