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培训费管理规定(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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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培训费管理规定

一、医院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科教科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财务科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施行。

二、培训费是指医院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专家授课费、专家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1、专家授课费是指医院邀请授课专家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2、专家住宿费是指授课专家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屋的费用。 3、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5、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授课专家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6、其他费用是指因培训需要所支付的其他支出。 三、专家授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本院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的十分之一执行。

四、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及其他费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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