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公司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表决权比例和分红权比例,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五章第十五条第一则 原为:“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现改为: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全部表决权比例为100%,各股东表决权比例为: 郝玉平 , 杨泽梁 , 杨靖 。 二、章程第五章第十五条第四则 原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现改为: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部分红比例为100%,其中全部红利的30%预留作为员工激励,由经理进行优先分配;其余70%的红利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最终分红比例为: 郝玉平40% ,杨泽梁35%,杨靖25% .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年 月 日 全部股份为100%,其中A类占比80%,B类占比20% 1、普通股分为A类和B类两类,创始人持B类,每1股拥有20票投票权;其他投资人持A类,每1股拥有1票投票权。 2、A类上市交易,B类不上市交易。 3、A类在任何时候均不可以转换为B类;B类可随时自由转换为A类。 4、B类转让给非联属人士(联属即直系或其控制的实体)时,则自动转换成为A类。 5、当创始人不再担任董事兼CEO或其他特定情况时,其持所有B类将自动立即转换为等量的A类。 6、A类及B类就所有呈交股东投票的事项一并投票。普通决议,出席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殊决议,出席的2/3通过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1bbb631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b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