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培训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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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59

企业安全培训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 权威 / 规范 /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559

编写人:xxxxx 审核人:xxxxx

企业安全培训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2、总局3号令(20xx年)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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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559

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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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1cfacda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a73372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