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书单 一、自然法学 1. 古代自然法 柏拉图:《理想国》(主张人治)、《法律篇》(晚年转向主张法治)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全面论证法治优位性,被视为西方法哲学、政治学奠基之作,初步形成自然法理论框架) 西塞罗:《论法律》(古代自然法系统化,第一次给自然法下定义) 2. 中世纪自然法 奥古斯丁:《上帝之城》 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神学大全》(经院法学理论) 3. 近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近代国际法鼻祖) 霍布斯:《利维坦》 哈林顿:《大洋国》 洛克:《政府论》(下篇)(天赋人权的系统阐述) 卢梭:《社会契约论》(资革命理论基石) 密尔:《论自由》 戴雪:《英宪精义》 4. 现代自然法(复兴自然法) (1)神学主义思想家(三位均为西欧人) 马里旦:《人和国家》(天主教派的自由主义法哲学家,视为复兴自然法学最高成就者) 达班:(天主教派的保守主义法学家) 布伦纳:《正义》(新教即基督教派的法哲学家) (2)世俗主义思想家(三位均为哈佛教教授)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罗尔斯:《正义论》(被称为二战后政治哲学领域的最经典著作和标准精神食粮)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二、分析法学 奥斯丁:《法理学大纲》(分析法学派鼻祖,功利主义法学家) 边沁(伦敦大学):《政府片论》(功利主义法学家)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提出了“纯粹法学”、“法律规则论”) 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提出了“制度法学”) 哈特:《法律的概念》 意大利伦比亚大学的注释法学派:前注释法学派(仅解释罗马法),后注释法学派(从罗马法中抽象原则)。 三、社会法学 孔德(法):(社会学创始人) 1 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97版。 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三联86版。 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人大92版。 韦伯:《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93版。 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大百科98版。 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社会学方法准则》、《论自杀》 斯宾塞:(社会有机体学说) 梅因:《古代法》 狄骥:(社会连带法学)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资法学百科全书) 霍姆斯:《普通法》(美国法哲学奠基人,标志着美国法哲学的诞生) 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 卢曼:(系统功能主义) 弗里德曼(斯坦福):《法律制度》 塞尔兹尼克(加州大学、与诺内特合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三联00版。 迪尔凯姆:《社会学研究方法论》,华夏88版。 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译林03版。 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华夏94版。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三联03版。 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法大94版。 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法大04版。 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法大94版。 亨廷顿:《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再探讨》,上海译文93版。 [德]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商务99版。 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与文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人大01版。 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05版。 四、综合性法学 乔根森(丹麦人,多元论法学):《多元论法学》 拉斯韦尔、麦克道格尔(美国芝加哥学派领导人,法律政策学创始人):《权力精英》、《权力与个性》、《自由社会中的法哲学:法律、科学和政策研究》 伯尔曼(哈佛、埃莫里大学):《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法律与宗教》、《美国法律讲话》(综合法学) 佩雷尔曼(84年去世):《正义》、《新修辞学》、《正义的观念和辩论》(新修辞法学创始人,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教授,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学会主席) 五、经济分析法学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1dffc106c175f0e7cd137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