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思考论文 一、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效率较高、成本低廉、覆盖面广、发展较快,同时也伴随着较大的风险,需要仔细甄别。在联合国2006年发布的《建设普惠金融体系》一书中,指出了普惠金融体系的四个基本特征:一是所有层次的金融需求者都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取全面的、综合的金融服务,不限于贷款、储蓄,还应包括理财、保险、投资等各种金融服务。二是拥有严谨的金融监管和内部控制机制,保证金融机构健全、合规和有序竞争。三是要保证财务上的盈利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金融服务的可持续性。四是金融服务提供者要保持多层次和竞争性,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二、互联网金融对普惠金融的促进作用 (一)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一方面,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加速了金融脱媒,弱化了商业银行的中介作用。互联网金融完全依靠自动化操作流程和操作标准在网上完成所有金融交易,减少人工干预,节省了营业网点的铺设费用和人工成本。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操作流程标准化,把碎片化金融需求批量整合,形成规模效应,降低了边际成本。 (二)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覆盖率。互联网金融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客户只需要登录电脑、手机等终端工具就可以寻找自己需要的金融服务,完成移动支付、转账、投资、融资等非现金交易,使偏远地区可以很容易地得到金融服务,扩大了金融覆盖区域。此外,互联网金融进入门槛低,关注个性化需求,注重用户体验,能让小微企业和低收入者等受到金融排斥的弱势群体享受到自己需要的金融服务。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征信模式,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要实现普惠金融首先要建立普惠信用。小微企业、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缺少信用记录,又不能提供有效的信贷抵押,因此常被银行拒之门外,且传统的信贷模式往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成本在信贷审核上,不仅浪费资金,而且效率低。互联网金融提供了一种新的征信模式,创新了信贷技术,可以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互联网记录了我们的社交、消费、支付等日常生活和消费情况,利用大数据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一方面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以降低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历史轨迹,分析消费者的喜好和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四)互联网金融丰富了金融产品,满足个性化需求。互联网金融本身就灵活多变,可以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更具成本效益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寻找买者共同点,将市场和客户细分,以客户群的需求来设计产品,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针对性,更容易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五)互联网金融带来了“鲶鱼效应”。鲶鱼效应是指采取一种手段或措施,刺激一些企业活跃起来投入到市场中积极参与竞争,从而激活市场中的同行业企业。大型商业银行一直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其优越地位难以撼动,但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好比“鲶鱼”,成为金融界的“搅局者”,其不断渗透传统金融业务,剥夺传统金融利润,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加剧了金融行业的竞争态势。传统金融机构从自身的长远发展出发,积极进行改革,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创新,推动了传统金融机构向普惠金融方向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推动普惠金融健康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普惠金融是市场的选择,也是我国金融改革方向之一,它代表着公平,是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发展普惠金融应该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肯定和支持。为了促使银行业发展普惠金融,在2015年1月银监会进行了机构调整,专门设立了普惠金融部。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边界,使互联网金融行业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有关部门接下来应该进一步攻坚克难,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范围、经营手段和经营方向制定出详细的操作细则。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是实现普惠金融的最有效渠道,同时又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因此为了实现普惠金融的健康长远发展,一是要加强和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控,形成以行政监管为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为辅的多层次、全覆盖、高效率的金融监管体系。二是要保证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应增强系统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重要信息备份,做好客户信息保密工作,防止客户信息泄露。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体系。个人征信是互联网金融和普惠金融的基础,利用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互联网金融才能降低成本,实现盈利。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一是健全央行的征信系统。央行征信系统应该扩大个人信息覆盖面,不限于收集个人的银行信贷信息,还可以把个人的社交、性格、爱好等信息搜集其中,以全方位综合评价个人信用。二是应扩大私营信用体系建设,允许第三方征信机构通过自身构建的网络平台利用大数据搜集客户信息开展市场经营,以弥补央行征信系统的不足。三是央行可以尝试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把第三方的征信数据纳入到自身的征信系统中,建立全国可以查寻的全面统一的征信体系。 (四)整合规范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目前,我国主要有六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但由于缺乏有效管理,这六种模式在我国发展比较混乱,各模式之间存在着交叉和冲突。为了制止互联网金融的这种混乱和野蛮生长,需要整合和规范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比如,对商业银行涉足电子商务平台所产生的问题,我们可以适当限制它的发展,或者引导其与相关电子商务公司合作。针对互联网理财产品对传统金融机构存款和理财等业务形成冲击问题,我国可适度放宽利率和风险管制,提高传统金融机构的效率。 (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而且中国金融消费者普遍欠缺金融理财知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往往会受到侵犯,取得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并使得互联网金融能够健康长足发展,需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一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有关互联网金融知识和安全的宣传教育,在使消费者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知识和特点的基础上,提高消费者辨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能力。二是建立快捷高效低成本的线上互联网金融纠纷处理机制。三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加大对触犯消费者利益的机构的惩罚力度。四是建立政府主导的互联网金融咨询机构,由其以低成本甚至免费的形式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有效的咨询服务。 参考文献: [1]徐会军.利用互联网金融助推普惠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问题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4 [2]王清星.互联网金融助推普惠金融发展问题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6,4 [3]江瀚,向君.以移动互联网推动普惠金融发展[J].金融发展研究,2015,10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2c7812f15fc700abb68a98271fe910ef02dae7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