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法学的实证分析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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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法学的实证分析研究方法

摘要:实证分析是社会法学的研究方法,实证分析由三个要素构成:程序、经验、量化。同时,实证分析只是一种工具,它强调不间断地往返于研究对象的经验层与抽象层之间,强调对任何数据都要进行深入解释和理性把握,从而由数据分析得到结论来与预先的设定比照,再优化预设,再进行观察,得到结论,循环往复。这种研究方法在自然科学和一部分人文社会科学的应用已经很成熟,虽然现在实证分析在法律领域应用的不是很广泛,但基于法律的经验性,实证分析对法律研究很有帮助。

关键词:社会法学;实证分析

1.实证分析是社会法学的研究工具

当代法律有三大流派,分别是社会法学、分析法学和自然法学。自然法学是以人的理性为价值标准来衡量国家实在法是否合法,从而为实在法的道德性确立目标的法学流派。它的当代发展,更强调法律的道德性。站在自然法的立场上,法律的外在道德尤为重要。自然法学的分析方法一般是进行价值分析。分析法学基本主张是,在尽量排除法律之外的因素(如道德、价值等)干扰的前提下,寻找法律作为规范体系的内部知识的协调和统一。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一般是运用语义分析的方法。社会法学派相较于其他的流派而言,认为真实的法不是像分析法学家所说的那种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和以成文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规则,而是社会生活中被人们遵守的能产生社会秩序的东西,甚至就是社会秩序本身。第一性的价值追求是法是否适合社会的需要,而不是法律内部的一致性或法的道德性。社会法学常用的研究方法是实证分析。因而,可以看出社会法学派的研究者是从外部视角来看待法律或是社会现象,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都是从内部观察法律。同时,也可以看出,社会分析是建立在经验论和知识论的基础之上的。

作为社会法学的研究方法,实证分析在法学领域的适用一直不太流行,主流的研究方法一直是法解释学。但是实证分析在自然科学和一部分的人文社会科学(如经济学社会学)已经展现了其存在的价值,所以在法学上应用这一研究方法应该也是可行的。 2.实证分析的要素

对于大多数人而言,看到实证分析会自然的和实证主义联系起来,然而实证分析实际上是社会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实证主义没有联系。实证分析是按照一定程序性的规范进行经验研究、量化分析的研究方法。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它是认识客观存在的工具,本身是价值无涉的,它强调不间断地往返于研究对象的经验层与抽象层之间,强调对任何数据都要进行深入解释和理性把握,从而由数据分析得到结论来与预先的设定比照,再优化预设,再进行观察,得到结论,循环往复。具体的说,实证分析由三个要素构成:程序、经验、量化。

程序是实证分析的第一个要素。程序首先意味着过程性,意味着某个研究结论的获取过程。从发现并提出问题,到建立理论假设,到实地观察、调查、收集资料,再到整理、统计、分析、比较,最后解释分析结果,得出研究结论,实证分析由相互联系的若干步骤构成一个完整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某一个步骤的缺失,都可能影响到整个研究结论的客观性。另一方面,程序性还意味着规范性,强调抽样的随机性、数据采集的客观真实、统计分析、数据解释、报告结果等过


程的标准化。实证分析之所以对程序具有较高要求,是因为实证分析的结论不是意见或价值判断,只有当研究的过程是清晰可见的,可重复的,它才具有科学性,对某个事实的描述和解释才是可信的。

经验是实证分析的第二个要素。从某种意义上说,实证分析就是经验研究,而非纯理论研究。经验研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经验研究强调对研究对象的客观观察和实地感受,强调感性知识的认识论意义,反对动辄探求事物的本质。其次,经验研究强调用事实说明事实。再次,实证分析认为理论的真理性是可检验的,是可以证伪的(其实,即使具有可证伪性,得到结论的人在看到相反的结论和事实时,也会认为是在程序层面出现了瑕疵而非自己的结论被证伪了)。同时,实证分析相信科学认识活动的相对性,拒绝承认终极真理的存在,宣言式的口号式的理论对实证分析而言毫无意义。最后,实证分析更加关注的是实然问题而不是应然问题,因为经验科学的任务是现实中规范是如何运作,才能够达到所希望达到的目标。

量化是实证分析的第三个要素。量化分析往往同时也是经验研究,但经验研究不一定都采用量化分析的方法。比如,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研究分析可以说是经验研究,但不一定是适用的量化分析。在人文科学中,定性研究可以离开量化的方法而独立进行,而定量研究离不开定性分析(只有数据,没有分析结论的研究是没有意义的)。绝大多数的量化分析,都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具体来说,实证分析中的量化,首先包括对研究对象的范围、规模、水平的量化描述。其次包括对事物内部不同侧面之间以及事物与外部现象之间关系的量化分析。再次还包括对研究对象的结构、模型的数学描述。最后还包括对研究对象的发展趋势的推断。

3.实证分析用于法学的可能性

那么,把实证研究应用到法律中即法律实证分析,是指按照一定程序规范对一切可进行标准化处理的法律信息进行经验研究、量化分析的研究方法。也可以说,法律实证分析就是其他学科中实证分析方法向法律研究的移植,是借助实证分析方法改造法学传统研究模式的一种方式。这样一种在法学中较为新的研究方式是有必要的。比如说,在立法的过程中,由于法律的局限性,立法者所立的法不一定能适合社会现实和发展的需要。只有当立法者对自己的期待和必须服从的客观事实都有清醒意识时,法律对社会的影响才能最大限度上符合立法者的期望,也才能真正产生实效。法律的实证分析方法,就是在科学把握实然的前提上去贯彻应然的价值取向。美国学者波斯纳就假定法律的许多领域中都可以看经济理性在起作为,而解释法律现象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就包含了规范和实证两个方面。关于实证的一面,波斯纳曾明确指出,法律中缺乏的是严格的理论假说、精密的测试设备、精确的语言、对实证研究和规范性研究的明确分辨、资料的数量化、可信的受控实验、严格的统计推论、有用的技术付产品、可测定结果的显著干预等等[1]。实际上,法律领域中,人们非常容易陷入罔顾实际,空谈法律之中,因而一些法律制度的提出经过一段时间的大热后很快会变成空中楼阁。立法的原则之一就有科学立法,在立法前开展试点工作,再统计数据、总结经验,实际上就已经体现了实证研究的精神。法律的价值想要落实是离不开科学认识的指导的,而实证分析恰恰是获取科学认识的重要方法之一。

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影响社会的过程中充满着双向的互动(这也是社会法学派的观点)。最有效的法律是不断根据法律运作的实际效果调整自身的法律,而不是死板的价值准则和规范宣言。其中,法律实际效果的测


量就是法律实证分析的一个重要领域。比如,近年来国家严厉打击贪污腐败,修改刑法规定了专门针对贪污受贿的终身监禁制度,这些相关的法律真的减少了腐败行为吗?或许也该从实际效果上来考量一项新的制度是否成熟,以期进一步修改以致完善。再比如,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有关法律有没有使环境得到了预期的保护;某项刑事政策的贯彻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犯罪控制的目标。这些就是法律实效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答,都要依靠复杂的测量和检验技术,都需要法律实证分析方法的应用。

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实证分析恰好也是研究经验的方法。法律的经验信息中既有数量也有价值,实证分析可以使这两点都物尽其用。在现实中,法律的运行一直都是规模庞大的社会实践。规模性意味着由许多主体的参与,大量事件的发生,多个法律规则的选择和运用,法律适用的多次重复,以及许多种可能的法律后果。法律实践的规模性,使法律现象的定量分析成为可能。

实证分析在法律领域可以在多个层面上进行。首先,不同的法律部门可以各自进行实证分析,从而发展自身。其中,刑事学较早也较多地运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1913年,英国学者格林在《英国犯罪人:统计学研究》中公布了研究成果,通过对4000名累犯数据的统计分析,证否了龙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该研究得到了政府资助,还得到了著名统计学家皮尔逊的帮助。研究的测量阶段持续8年之久,资料的统计分析、解释工作又持续了5年,是犯罪学中的一项非常著名的实证研究[2]。此后,犯罪问题的实证分析络绎不绝,如著名的芝加哥邻里守望实验、斯坦福模拟监狱实验等。其次,可以在法律运行的各个阶段进行实证分析,各个阶段也都逐渐显现出对实证分析方法的需求。在立法中,法律试行被视为一种法律验。执法领域中实证分析的运用也较为常见。特别是在证据研究、测谎研究、社会治安状况的评价研究等方面,如果离开实证分析的手段,许多规律都很难显现。当然,最常见的还是守法过程的实证分析。还有就是对法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从某种意义上看,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自变量,法律对社会及其成员的行为构成了某些影响。二是作为因变量,法律受到社会的各种影响。此外,还有很多法律相关的内容可以用实证分析去研究。 4.结语

实证研究是基于实证数据来真实、准确、全面地把握某种法律现象,并在此基础上或进行深度阐释,或提出法律改革建议。在探讨实证研究应用于法学究的同时,也需要坚持法解释学和个案分析类的社科法学研究,但目前而言法律实证研究的应用过少过简,而且所需人才不仅要求专业的法律知识,还得有数理统计、经济学社会学等专业素养,因此亟待有志之士立足于此。 参考文献 [1]理查德·波斯纳:《法律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7月版,第89

[2]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7月版,第291 -292.

作者简介:邹睿玮(1996.01),男,江苏省南通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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