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学习:上下班通勤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通勤是日制汉语,指从家中往返工作地点的过程。通勤一词在国内最早是在铁路系统使用的,直到现在铁路系统仍把异地职工乘车上下班叫做跑通勤。 那么,员工上下班通勤行为是否应归于“执行工作任务”,在理论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上下班虽然不是执行职务,但是属于执行职务和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且具有密切联系,员工在此期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应认定属于执行职务造成的损害。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实施的侵权行为并不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实施的行为,理由在于: 首先,虽然从生活经验的角度看,员工的上下班期间与工作时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但该联系仅为时间顺序的联系。通常情况下,员工上下班期间具有行为自由,不受工作任务的约束,其行为不受用人单位的指示或授权。 其次,从客观上看,难以将员工上下班通勤活动与执行工作任务相联系,即上下班行为并无履行工作职责的客观表象。 最后,从用人单位获益的角度,用人单位并未从员工上下班活动中直接获益,而用人单位从员工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中受有利益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基础所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343053e46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d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