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来法理学的发展方向 一、 法理学的研究 (一)西方的法理思想 本文适用的“法理学”一词不是在所谓的与法哲学同义的意义上所适用的狭义的法理学,而是包括了法哲学的广义的法理学。法律理论是法律人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哲学回答,而法哲学是哲学家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哲学回答。法学中的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并不像有的人强调的那么大,它们都是关于法律的一般思考,都属于我这里所说的法理学的论题范围。 如果说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一般思考,那么关于法律的一般思考有多少种?或者说怎么划分关于法律的一般思考?用怎么样的方式去思考法律现象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力?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根据思考的内容和重点的不同;第二根据思考的方式和方法的不同。根据前者,法理学可分为:法的概念论,法的认识论,法的价值论,法的体制论等四部分。根据后者,法理学可分为:法哲学,法律理论,法社会学,法史学和法教义学等五部分。从逻辑上讲,按照思考内容和方式对法理学进行划分是清晰的,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实际的研究和操作中,思考的内容与方式是不可分的。因为一个人的思考方式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就决定了他提出的问题、思考的内容和重点不同。这说明思考的内容和方式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联;我个人认为,在同一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个时间点上,一个人的思考方式决定了他思考的内容,而不是思考的内容决定他的思考方式。从这种意义上看,我们需要另辟蹊径,对法理学进行划分。 韦伯在说明不同学科研究“法律”在认识论上不同的进路,提出了著名的“认识论上的三元论”。我认为从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法理学的划分超越了思考内容与方式的两分法,也就是说它把思考内容与方式结合到一起来考虑;而且符合当今西方法理学的研究现状。另外,本文之所以接受以法学流派为标准划分法理学,是因为它与本文的研究主题相切合即中国法理学的研究发展方向。现实的制度及其演变的方向依赖于现行法律基础,那么实践性很强的法学研究必然有其发展方向选择问题。当今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在历史中有一个次序问题。首先是自然法学,接着是实证分析法学,然后是法社会学,现在是三大法学派并立而存。这里我们需要继续追问的是:这三大法学在各自产生时是针对什么问题的?提供了什么样的答案?它们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如果有,各自的关联是什么?当今三大学说并立的背景是什么或者说为什么自然法学能够复兴? (二)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问题 第一、必须判断中国法制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二、中国法理学的现状如何,是否正在研究或者已解决了前述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已经步入依法治国的时代,不再是以前人治的社会。但是,中国法治还不健全,存在着大量的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如果说中国法制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么,我们法学研究主要是围绕着实务法律人怎样合理地、合法地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问题。要想使法律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使法律的正义完全体现出来,让人感觉到拥有法律就像拥有艺术那样能给人以美和感动的体验,使人们在这种体验中感觉法律的亲近,使人们能更自觉的遵守法律,那么,笔者就不能不提出使法律艺术化这个命题,并且,这个艺术化是通俗的艺术——并不像高雅艺术那样只有少数派能够懂得。以下将通过对艺术相关特征的论证,来说明法律艺术化的必要性,怎么使法律艺术化,及法律艺术化在解决中国法制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将要起到怎样的作用。 二、艺术的感染力 (一)艺术的定义 艺术,通常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认识。第一是从精神层面,把艺术看作是文化的一个领域或文化价值的一种形态。第二是从活动过程的层面来认识艺术,认为艺术就是艺术家的自我表现、创造活动,或对现实的模仿活动。第三是从活动结果层面,强调艺术的客观存在。艺术活动是人们以直觉的、整体的方式把握客观对象,并在此基础上以象征性符号形式创造某种艺术形象的精神性实践活动。它最终以艺术品的形式出现,既有艺术家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反映,也有艺术家本人的情感、理想和价值观等主体性因素,是一种精神产品。 (二)艺术的属性 艺术的审美价值,是它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特征。除审美价值外,艺术还具有认识功能,教育和陶冶功能,娱乐功能等。其中艺术的认识功能是人们通过艺术活动而认识自然、认识社会、认识历史、了解人生,它不同于科学的认识功能。艺术的教育功能是人们通过艺术活动,受到真、善、美的熏陶和感染,而潜移默化地引起思想感情、人生态度、价值观念等的深刻变化,它不同于道德教育。艺术的娱乐观念是人们通过艺术活动而满足审美需要,获得精神享受和审美愉悦,它不同于生理快感。艺术的感染力指艺术作品对鉴赏者的一种强烈的艺术魅力。艺术感染力在一定意义上是永久性的。艺术作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艺术冲击力和艺术感染力,足以超越时代、国度、民族的界限,而成为全人类所共同珍爱的宝贵精神财富。 三、法律的艺术化 (一)法律与艺术的联系 法律与艺术都是以人为本、为人而存,是可以被艺术化的,法律的艺术化不仅不会削弱法律的权威和其规范性,反而会有助于法律人性化的实施,这更加符合和谐社会的精神。 这里有客观和主观方面的依据。从客观性上说,根据法的客观性要求,法的内容要正确反映它所调整的现实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的状况。法及其制度本身是客观的,有自己独立的品格,有自已的质与量、内容与形式、逻辑与规律,有自已发生与发展的历史,并非以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的认识只能发现它、表述它,而不能发明它、创造它。从都具有客观性的一面上来说,艺术和法律是具有相通的一面的。而法律和艺术的功能,一个是要人们遵守它,从而达到共处的和谐,一个是要人们感知它,从而达到精神和物质的和谐。 从主观性上来说,法的主观性则表明了法的人为性,人们在制定法与实施法的过程中,总是以某种法律意识为指导。法律意识渗透、体现、贯穿在法律现象的各个领域和方面。对于艺术来说,它是人们所创造并被人们所肯定的东西,艺术中必定含有艺术家们的主观意识和希望。艺术作品中艺术家的主观意识和希望就是艺术家想通过他的艺术要告知世人的东西,这种意识和希望是使人向善的东西,它能在无形中给人以感染力,使人获得精神的食粮。所以从主观性上来说,法律与艺术中都包含人们的意志,这种意识的想要达到的目的也有相通之处。 (二)法律艺术化 从上面的关于艺术与法律的说明中我们不难看出,法律与艺术是有相通之处的,法律的艺术化是可能的。现在笔者就从上面的“认识论上的三元论”角度来解决法律如何艺术化,以及如何用艺术化了的法律来解决中国当今法制面临的问题。要使法律艺术化,首先要制定良法(广义的良法是指对社会发展起积极或推进作用的法,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具有真、善、美之品格的法。),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认真的考查实际问题,使法律成为智慧,而不是少数人的意志的表达,也不是少数派短见的组合。从法是一套由国家专有的逻辑严谨的应然命题所组成的体系上来讲,法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在这种情况下谁能制定法就代表谁拥有实施法的权力,法律的艺术化就要求实施法律者具有艺术化的手段,要求法律的施用更有人性化。如果把法看作是实然的文化现象,具体的社会事实,并非国家所专有,侧重于法的实在性研究,那么这时的法就和艺术有更近的联系,从某种角度上说,这时的法就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3eeb52058fb770bf78a55a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