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治制度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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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有句名言:“灵魂有多少形状,国家就有多少形状。”思想家们正是从对人性的分析和对人类经验观察中引申出政治原则。事实上,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作为一种约束和协调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都隐含着对人性的规范性以及人的行为取向的某种主观预期和理论假设。这种预设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共权力规范构建的思维方式以及制度选择的可能性空间。制度分析到最后其实是对人性的分析,有什么样的人性假设就相应地会有什么样的制度安排。 一种政治制度的形成与人们对人的认识有关,政治机器并不自行运转,正如它最初是由人制成的,同样还需由人,甚至是由普通人去操纵。这样,现实中人的状况或人们心目中人的状况对政治制度的设计和选择就有某种隐约的指导和律约。于是,不同的对人性的认识就会导致不同的制度选择。 人类的历史就是人性的发展和成长的过程,人性是随着历史发展而不断丰富、充盈和变化大,也正因为它在其自身限度内是发展变化和显现着对抗和冲突,才使得几千年的人性认识没有定论,也正因为如此,历史在人性的范畴内获得了其属人的丰富性和与制度的相关性。。但不管人性怎么变化,任何国家制度的选择和设计都毫无疑义地要体现人性的要求,因为国家制度的选择和设计归根到底是人自身的意义、价值和人性的要求。当然,由此反观国家制度的设计,都必须以某种人性的预设为前提,不管是以人性善的预设还是以人性恶的预设,在其操作层面上都是以某种对于人性的洞见为前提的。 在古希腊,对人的认识就已成为哲学家们研究的重要主题。在对现实中人的研究中,古希腊形成了对人性不甚乐观的看法。当时社会上影响深广的一种意见认为:任何人只要能够实行非正义的行为而无须承担任何后果,那他们就会去实行非正义,没有人会坚持不染指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苏格拉底受审是古希腊影响深远的政治事件。一个具有卓越智慧、不懈追求真理、努力使城邦生活臻于完善的哲人仅仅因为思想不符合当时社会的主流而被城邦中的多数以不敬国家所奉的神和诱导败坏青年的罪名处死。它昭示人性中某些卑鄙龌龊的因素如虚荣、嫉妒和对自己无知的无知。苏格拉底事件直接影响了柏拉图对人的看法。柏拉图认为所有人,包括那些好人,都有一种不愿约束的兽性,在我们的理智沉睡的时候,它就开始窥视,活动起来。所以柏拉图认为现实城邦必须把法律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人们必须为他们自己制定法律并在生活中遵守它们,否则他们无异于最野蛮的野兽。对一个视法律为从属物而无权威的国家,在柏拉图看来它离毁灭也就不远了。但当一个法律高于统治者,统治者低于法律之下的国家,这个国家就享有神所赋予的每一祝福而得救了。一个处于法治状态的城邦是第二等好的国家。 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法治思想并把它发扬光大。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他们关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们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人类的本性使谁都难免有感情,常人自不用多说,就是最好的人们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导致执政偏向。因此,追求至善目标的城邦必须以法律为依归,因为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法律之治优于任何形态的人治,它是城邦政治生活的必然状态。他指出:“谁说应该由法律遂其统治,这就有如说,唯独神祇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大体上说,进入近代以来的西方思想家所崇尚的人性论主要是人性恶论。这里,人性恶之恶,并不是伦理意义上的恶,而主要是指人性中的自私性一面。主张人性恶,也就是等于承认人之本性在于趋利避害,自我保存,承认人人都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堕落趋势和罪恶潜能,必须有某种制度化的东西对其加以约束,否则,人之私欲必将泛滥,人类社会宛如狼群,从而危及自身的生存。 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过程中,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需要,以霍布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为首的思想家们也在不断的思考人性与国家制度,那时候盛行的是古典自由主义。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是个人主义,它将一种抽象的、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人作为政治哲学的出发点,将这种原子式的个人视为国家的基础和本原,而国家只不过是个人的集合。因此自由主义在论述国家之前必须首先论述抽象的独立的作为类存在的人。自由主义对人的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肯定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先天性和本原性,并把它视为不证自明的真理;二是揭示人性中的邪恶,并认为人性邪恶或人格缺陷是不争的事实。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的,趋利避害基自我保存是支配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同时,人的欲望也是无限的,然而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却是有限的。当人们同时想占有某物而不能共有或分享时,则必然成为仇敌。每个人都企图用伤害他人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于是人类就陷于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的状态。洛克虽然把追求私利视为人的一项当然权利,但他也充分估计到了人性的弱点,看到人类具备超人智慧和天使品性的不可能性,因此他反对一切形式的人治和集权。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具有兽性不具备的许多优点,同时也有许多人类独具的缺陷。而且人类还是一个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灵一样,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总之,古典自由主义对人性都有一个悲观认定,人性邪恶,人性缺陷,成为自由主义的基本信念。这一信念以或隐或显、或温和或激进的方式,成为各种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体系的基本预设。古典自由主义对人性的态度集中体现在美国联邦党人所下的一个简洁断言中:“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任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在西方,虽然持性善论者不乏其人,但性恶论一直居于主流,可谓源远流长,从宗教领域里的原罪说到世俗政治思想家的人性观,无不充斥着对人性的不信任。从古代的亚里士多德到近代的马基雅维里、霍布斯,可谓一脉相承。他们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私的,人总是自然的追求金钱、地位和权力。在政治生活中,权力同地位、荣誉、利益密切关联。总之,权力是诱人的,人们自觉的抵御权力的诱惑,不专权、不滥用权力的能力是很差的。他们把人看作是自利的经济人、有限的理性人、好作违规之举的不法人。他们处于上帝和撒旦之间,一半是天使,一半是恶魔。他们有理性,但不免有感情,并且常常因为感情而蒙蔽理性,以致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真相。这些人形缺陷,常人自然不免,掌权者也同样存在,且因权力的腐蚀而成倍放大。所以在政治权力的运用上,任何自我控制和“德性”都是不可靠的。因此,在组织人统治人的政府时,除了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外,还必须使政府自身受到严格控制。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于是政治思想家创造出宪政理、法治理论、分权理论,政治体制设计者则将其付诸实践。 资产阶级革命前后,一些思想家就着手构划未来国家的政治制度。他们通过哲学的思辨,构设出一个作为所有立论出发点的自然状态。尽管在不同思想家眼中,自然状态的内在结构各不相同,但他们都毫无例外的设定了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天然的享有的一些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这些权利是人的内在本质的规定性,放弃这些权利等于放弃人的存在。为了更好的保护和实现这些权利,人们互相签订协议契约成立国家和政府,并向它们授予自己愿意让渡的权力,同时还要求它们严格按照全体人民及其代表所表达之意志行使公共权力。因此,政府是一个人们主动建构的为自身的自由和权利提供保护服务的权威性组织。公民权利的先天性、本位性,以及政府产生的逻辑,都决定了政府活动领域的有限性。一国政府当它有全民参与缔结的公约为基础、其职能和权力被局限在消极保护性事务时,它就表明自己处于宪政状态。因此宪政的前提是公域和私域的分离,国家和社会的分离。在这种二元分离中,宪政戡定了这两者的界限。这种界限的划分就以个人权利最大化、政府权力最小化为基本原则。因此,宪政从其本质上看是一种以保护公民权利维着眼点、致力于限制政府权力、消除政府行为专断性的政治生活方式,宪政的本质是限权。超越其正当作用范围的行为,不论出于何种动机,达成何种结果,均属非正义。 政府的权利无论被界限得多么小,它作为一种有组织的强力,总还是具有很强的侵犯性和危害性,因此,它虽然以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但它却最容易构成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侵害。为了防止政府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防止政府由服务性力量蜕变为压迫性力量,西方思想家从古希腊政治文明中汲取灵感,重新祭起法治的大旗,主张用法这个预先确定的体现社会正义的权威性规则体系来约束政府权力,尽可能祛除权力的兽性,以降低公民获得政府权力保护的风险系数。作为政治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制度具有如下基本内涵:(1)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度安排;(2)法治的重心是对政府权力的防范和限制;(3)法治不仅强调政府权力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更强调政府权力行为要符合法的精神——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一个仅有法律依据且依循法定程序的政府权力行为未必就处于法治状态。;(4)法治应力求公正,为此应设置独立的法庭以纠正不公正行为。这里,贯彻始终的一个总精神就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西方国家为了确保政府权力的无害性,除强调以法律制约权力外,还进一步提出分权制衡的主张。洛克认为君主专制整体之所以不可取,不仅因为它是凭依君主一时心血来潮的即时性意志进行统治的,也是因为君主独揽了国家的一切权力。由于君主大权独揽,社会中的人处于比自然状态更不堪的境地。他同时认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此,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中,立法权和行政权必须是分立的。孟德斯鸠在前人所取得理论成果和英国实践经验基础上创立了完整的三权分立学说。他把分权和自由紧密联系起来,把分权看作是维护自由的必要条件。孟德斯鸠认为,政府集权往往导致权力滥用,而政府滥用权力是自由的最大威胁,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互相之间存在分立制约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他认为无论哪两种权力由一个机关来行使都会导致许多严重政治弊端,而如果同一机关行使三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在那里,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专制君主的存在。一个理想的值得人们争取的政府,不仅以自由的原则为基础,而且其权力必须有明确的划分并保持平衡,以致没有一种权力能超出其合法限度而不被其他权力有效地加以制止和限制。然而仅在书面上划分各部门的法定范围,不足以防止导致所有权力残暴地集中在同一些人年手中的那种侵犯,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的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主动。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4bc0f1c52d380eb62946d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