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商业银行代理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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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商业银行代理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商业银行代理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辖区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代理点业务管理,确保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代理业务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银办发〔2013151号文件印发)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系指社会公众携带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辖区自助查询设备上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行为。 1 / 2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代理点(以下简称代理点),系经中国人民

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批复同意,代理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业务的相关机构网点。

第四条 代理点的查询业务,系人民银行向社会公众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延伸,其相关工作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代理点所属单位必须遵循安全、及时、规范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日常查询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辖区所有代理点。

第二章 代理点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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