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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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

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4.11 【字 号】济政发[2003]11 【施行日期】2003.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济政发[2003]11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研究,确定自51日起,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单位缴费比例由原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4%调整为30%,个人缴费比例不变。缴费比例调整后,《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199433)中“对于缴纳和领取保险金比例倒置的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按其差额的50%加收保险金”的规定不再执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确保离退休费的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00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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