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食药监食罚〔2018〕009号 当事人:XXX,男,是XX市广雄饭店的经营者。 经营字号:XX市广雄饭店。 经营地址:XX市连州镇洋湄路卫校门口对面第6号铺面。 邮 编:513400。 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 注 册 号:JY**********。 违法事实: 2018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XX市广雄饭店进行检查,在你饭店厨房发现有1瓶“海天烹肉大师柱候酱”{委托方:XX公司,受托方:XX公司,规格:2.2kg,生产日期:2015年12月3日,保质期:12个月}和1瓶“海天陈醋”{委托方:XX公司,受托方:XX公司,规格:450ml,生产日期:2014年7月22日,保质期:24个月}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种食品进行了扣押。 经调查得知:上述“海天烹肉大师柱候酱”是你饭店于我局检查(2018年2月1日)前6、7天从位于东校场斜对面的XX市菜站购进,共购进了1瓶;至于上述“海天陈醋”,由于时间长远,已无法记清是何时从何处购进,也无法找到相应的购进票据。另查明,上述1瓶“海天烹肉大师柱候酱”是你饭店购进后用于制作各类焖制的菜肴销售给顾客,而“海天陈醋”是在你饭店的厨房内发现,厨房为你店营业场所,可认为上述“海天陈醋”也是为了用于经营用途,且放在厨房内超过保质期较长,又开封使用过,应认为属于使用 1 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形。经核算,上述“海天烹肉大师柱候酱”按购进价计算货值总额为23.00元,而“海天陈醋”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因没有上述2种食品相应的使用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2018年4月8日,我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连州)食药监食罚告〔2018〕009号和《听证告知书》(连州)食药监食听告〔2018〕009号给你。你分别于2018年4月8日、2018年4月16日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2018年4月25日,我局作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认为:1.你提出家庭负担重及岳父进行采购时因视力模糊疏忽的理由不影响案件违法事实的认定;2.上述“海天陈醋”是在你饭店厨房内发现的,厨房为饭店的营业场所,放置在厨房内目的是为了经营使用,且超过保质期较长,又开封使用过,应认为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形;3.你于2018年4月8日收到《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没有提出举行听证申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我局有权不举行听证。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2份;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4.XX市广雄饭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XX市广雄饭店经营者赵胜广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6.《证据复制(提取)单》2份;7.《陈述申辩笔录》及《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各1份;8.《申请书》1份。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海天烹肉大师柱候酱”和“海天陈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因你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 2 (二)项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1瓶“海天烹肉大师柱候酱”和1瓶“海天陈醋”; 2.并处罚款5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广东省境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3日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5592e5847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a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