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考评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稽[2016]48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6.09.29 【实施日期】2016.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考评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食药监稽〔2016〕483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公安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推动本市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协作配合,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现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考评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1 / 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6年9月29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考评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推动本市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协作配合,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结合本市实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本考评细则。 一、考评项目和标准 考评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通报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成效(共15分)。 1、食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成效(10分)。 根据区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食品涉嫌犯罪案件和通报的食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侦结的刑事案件数,占公安机关侦结食品刑事案件总数的50%及以上的,得10分;每下降10%(不到10%的,以10%计算),扣2分,最低得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8bee86b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b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