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辩论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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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定义资料: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

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安乐死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一般多指后者。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⑤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⑥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合法化定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安乐死的实施,保护相关人群,从而维持社会秩序 安乐死的要求1 病人患不治之症,临近死亡,极度痛苦 2 有病人神智清醒时的同意或嘱托 3 经医生,亲友同意

3 人道正规方式,特定医师执行 4 无痛苦状态结束生命

安乐死的定义:对于满足一定要其的病人采取停止治疗或注射药物来结束生命

中国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原因资料:社会主义国家,尊重人民的生命权是宪法中规定的,任何人和任何组织无权剥夺他人生命,即使有所谓被剥夺人同意的情况,也是不被法律允许的。这是出于维护法律程序正义的需要,因为,一些法学专家普遍认为,一旦安乐死合法化,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究竟是否是安乐死和故意杀人的的界定会产生争议。

中国反对合法化原因1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尊重人民生命权 2 法律不允许剥夺他人生命

3 安乐死合法化会模糊故意杀人的界定,影响社会秩序 4 社会认为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 5 中国现在医疗水平,医德参差不齐

6 安乐死在中国的实施存在很多问题和不可实施性 反驳以上原因:

1 尊重人民生命权,不仅应当尊重人民生存的权利,也应当尊重人民死亡的权利。生命权是属于个人的,每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

2 安乐死是遵循病人同意后才能实施的。这是病人自己的选择,只是假借他人的手,选择更加无痛的死亡方式

3 申请安乐死的要求很严格,实施郭晨严格遵循正规流程,并不存在模糊故意杀人界定的情况,也不会影响社会秩序

4 人道主义的前提是有生存下去的希望。而安乐死要求中,病人濒临死亡,极度痛苦的这种情况显然并不存在生存的希望。既无法给予病人生存的希望,又不允许病人早些摆脱痛苦,这样的行为显然更不符合人道主义。

5 安乐死要求病人患不治之症,这个是指在当今社会医疗水平所无法解决的绝症,并不仅仅指中国的医疗水平。另外,安乐死申请条件之一,病人必须是濒临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与医生的医德并没有关系。毕竟,没有人敢对着一个并不濒临死亡的患者开病危通知书。这已经不是医德的范畴,而是犯罪。


6 中国对于安乐死实施的一系列方面存在漏洞。但是不能因为现存的困难而全盘否决安乐死的作用。合法化并不是说立刻允许实行安乐死,而是给安乐死一个合法的地位。在确定其合法性后,我们才能不断完善弥补种种的不足和漏洞。 自己的想法:

1 安乐死要求十分严格,只要能在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正规流程,就不存在模糊故意杀人的界定,也不会影响社会秩序。

2 中国宪法规定要尊重人民的生命权,任何人和组织都无权剥夺他人生命。甚至被剥夺者同意的情况下,也是不被法律允许的。然而生命权应当包括两种权利。第一是选择生存的权利,第二是放弃生存的权利。生命属于个人,每个人都有选择生死的权利。

3 就像自杀,虽然不值得推崇,但这种行为的确说明了人有权利决定自身的生死。安乐死是只有在病人濒临死亡,极度痛苦,并且自愿要求解脱的情况下,根据正规流程,人道方式,才能执行的。这种方式尊重了病人个人的生命权,并非旁人剥夺。

4 安乐死是遵循病人同意的死亡方式,并非是旁人剥脱生命,这是自身选择。只是借他人之手,选择更加无痛的死亡方式

5 社会所谓的人道主义的前提要求是仍存在挽回生命的希望,但是安乐死的执行要求之一是病人濒临死亡,极度痛苦。而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挽回病人生命的可能性,病人面临的唯一结局是死亡。尤其在病人极度痛苦的情况下,活的越久,病人越痛苦。既不能给病人生存的希望,又不让病人解脱,这样的行为才是真正的不人道主义

对方的观点:1 安乐死是逃避生活

2 安乐死是自杀的一种方式

3 安乐死可能会成为杀人的一种方式,有弊端 4 生命可贵

5 很多人选择安乐死是因为不愿意拖累家人的爱 6 安乐死不是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方式 7 现代中国的医学社会条件不足以实行安乐死

8 安乐死会在中国导致不良的影响,死亡心理暗示,医患信任危机……

反驳:1 安乐死不是逃避,并且申请安乐死的条件非常严格,并不是想要安乐死就能安乐死的

2 安乐死的确是自杀的一种方式,然而和普通的自杀又是不一样的。安乐死是在濒临死亡,极度痛苦的情况下的解脱,而自杀从某种角度来说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3 安乐死的实施的确存在着弊端。但是这不是全部。就像不能因为阴影而否定阳光。安乐死固然存在弊端,但不能全盘否决。而且没有任何事物是十全十美,毫无弊端的。难道说中国宪法是完美的么?当然不是。不完美是常态。宪法是在合法化中逐步完善的,而安乐死也应是如此

4 从来不否认生命的可贵。但是在这里,对于濒临死亡,极度痛苦的病人来说,也 许此时苟延残喘的分分秒秒都是一种折磨。在这种情况下,生命已经成为一种负担。

5 无论安乐死合法化与否,都会存在很多病人为了不拖累家人而选择死亡。这是一种爱,也是他们的选择。但是这和安乐死本身没有关系。并不是因为安乐死的存在而有了这样的现象。

6 安乐死的确可能不会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方式。临终关怀的确也是一种方式。但是两者适合的病人人群不同。假设若是一个身患重病,奄奄一息,忍受着病痛折磨的孤寡老人,那么对于人世间没有任何牵挂依恋,急于解脱的他来说,临终关怀必定是没有用的。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是一种选择。否则老人只能在痛苦中煎熬着离开。安乐死是有存在的必要的

7 中国的医学社会水平的确对于安乐死的实施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是没有什么东西一出现就是一帆风顺的,总有一个成长的过程。不能因为暂时的不足而全盘否认其可行性和需求性。

8 安乐死是给了符合一定要求的病人一个选择。即使没有安乐死,身患重病的病人也会时刻想到死亡,这是重病患者普遍的心态。安乐死本身是不会对病人产生死亡暗示的。另外,安乐死会导致医患信任危机。安乐死的实施要经过严格要求并且遵循正规程序的。并不存在医生直接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医生只是执行者,真正的决策者是病人本身。这件事上并不存在会导致信任危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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