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徐**,男,1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杜**,女,1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将杜**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内****民初****号,移送至杭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借贷关系,不符合立案受理的法定条件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并移送杭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本案被申请人起诉时,未能提供书面借款借据等证明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和履行的基本事实,只有转账记录,并不足以证明该笔款项的性质和用途为借款。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贷关系不成立。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确定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的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裁定移送。 此致 内蒙古****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11月26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7ba5cd8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66be1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