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层视角看社会工作的项目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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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层视角看社会工作的项目制化

作者:赵玉峰

来源:《社会与公益》 2019年第2



一、项目制和底层视角

项目制正成为社会科学界一个研究热点,渠敬东(2012)、周飞舟(2012)等学者将其视为继单位制后的新的国家治理体制,他们认为项目制旨在通过国家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等项目手段,破以单位制为代表的原有科层体制的束缚,遏制市场体制所造成的分化效应,加大民生工程和公共服务的有效投入。但渠、周对于项目制的研究主要从国家的视角“自上而下”审视项目的“打包”、“发包”等过程,缺少“自下而上”的研究维度,他们的研究也主要侧重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较少探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发包项目这一类型的国家社会间的项目制互动。

美国人类学家詹姆斯·斯科特( 2011)在他一系列对东南亚农民研究的书籍中发展出研究的“底层视角”,他通过在农村的参与性观察,提出农民通过偷懒、开小差等日常形式的反抗来应对各方面的压迫,并将其称之为弱者的武器。底层视角对于社会工作研究也是十分重要的,首先社会工作者作为福利的传递者和政策建议者,应关注社会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自下而上的形式去影响政策,其次社会工作者强调以服务对象为本,应学会换位思考,关注服务对象在项目中的反应。

二、社会工作的项目制化

近些年政府一直加大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力度,据民政部统计,2016,各地投入社会工作资金总量达42.68亿元,其中,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总量超过25亿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购买社工岗位和购买社工项目,其中项目制主要是指政府购买社工项目。相对于购买社工岗位,购买社工项目优势一方面是社工统一在社工机构的组织下工作,可以使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得到发挥,另一方面有助于社工的专业成长,增强专业归属感,防止社工异化为政府的廉价劳动力。据观察,政府购买社工岗位在社工发展早期(大约在2010年左右)占据主,近些年政府购买社工项目的越来越多,正呈现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制化的趋势。

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项目制化对于政府而言可能利大于弊。首先,政府可以将一部分属于自身负责的公共服务工作进行项目制发包,交给社工组织来做,减轻了自身工作压力,但是在移交工作的同日寸也让渡了部分的行政权力。其次,政府大量购买社工项目更加加强了对社会的控制和渗透,以往政府对社会的控制主要是通过政府组织本身或者行政色彩较浓的工青妇等组织,以及村居委会,但是对掌控力度并不尽如人意。随着从事多种多样服务的社工组织越来越多,社工组织便渐渐通过项目制成为政府控制社会的抓手。社会工作项目制化的对于政府的弊端是:如果工作干得好,政府和社工组织皆大欢喜,如果工作做不好,社工组织松散且小可能不具备“出事背锅”的能力,政府作为项目发包方,而且国人素有依赖政府的习惯,最终政府还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底层视角看社会工作的项目制化

从底层视角来看社会工作的项目制化,底层视角至少包括三个主体的视角,一是社工组织和社工的视角,二是社工组织合作方(村居委会)的视角,三是服务对象的视角。笔者除了没有做过服务对象,在其他两个主体都有为时不短的工作经历,对社会工作的项目制化有较深感受,因为主要在北京工作,可能不具有全国代表性。笔者接触服务对象也较多,这里尝试用换位思考来表达他们的视角。

先来看社工组织和社工的视角,事实上,作为一个社工组织的管理层和一员普通社工对社会工作项目制化的看法是不一样的,甚至小社工组织和大社工组织、新近社工和资深社工的看法也


不完全一致,这里只能根据自身经历谈些感受。作为-个‘社会工作春天”的见证者,整体感受,社会工作项目制化是中国社会工作走向专业化的重要推动力量。一是社工组织有了更多的专业化操作空间。政府项目发包出来,只管最后的绩效考核,社工组织便有了较多的操作空间,这种自由对于不同的社会组织可能把握程度不一样,近些年也审计出一些社工组织挪用项目资金,甚至中饱私囊,但对于那种有志于发展的社工组织可以利用这个空间聘请更加专业的督导,奖励更加出色的社工,组织社工参加更加专业的学习等等。二是项目制营造了较好的市场竞争机制。在社工起步初期,由于社工组织少,服务质量差异不大,在获得项目过程中人情关系占据较大成分,毕竟政府对项目制有制度要求,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投标,这种机制给予了那些较为专业的社工组织参与的空间,而且的确观察到一些全国性的社工组织正在形成,这就是项目制化的成果。三是项目制凸显出社工的专业价值。项目招投标对社工组织以及其中的社会工作者资质都有要求,在十年前,社工机构招聘基本上对专业限制还不是很严,市场营销专业也可以做社工,是现在招聘基本上都只招社工专业,甚至明确要求持证社I优先。但长远来看,项目制化引起门槛效应可能导致新兴社工组织发展困难,或是由于工资标准不高而又工作要求高,学生不选择这个转业,进而可能导致“社会工作春天”中社工组织雨后春笋般出现,社工人才队伍不断扩大的局面进入全面萧条。

从村居委会来看,他们对于社会工作项目制化可能是喜忧参半。喜的是有人帮忙了。社区事务繁杂,现有村居委会的成员数量受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限制,较难突破,尤其是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情况下,社工组织和社工可以帮助村居委会承担一部分工作。另外,随着社区基金会的推广,居委会也具备了项目发包的能力和自主权,也可以购买社工组织的服务。社工组织作为即独立村居委会,又不等同于村居民的社会组织,可以充当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发生冲突时的缓冲带,扮演调教者的角色。忧的是村居委会自身的地位可能会受到威胁,村居委会和社工组织都是和老百姓打交道,两者工作的开展也主要是依托老百姓的信,所以两者必然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尤其是在两者工作界限不太清晰的情况下,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往往以正统自居时,容易产生冲突。例如工资是村居委会工作者比较关注的方面,他们工资比较的主要对象就是专业社会工作者,假若社工工作比他们高,他们便会认为很不公平,很有怨言。随着今后基本公共服务下沉到社区,社工组织参与社区治理会更加深入,社工组织和村居委会的关系需要关注。

最后是服务对象的视角,从服务对象角度出发,他们希望能在需要帮助时能方便的找到服务提供者,并希望能够持续稳定的提供服务。社会工作项目制化显然不符合服务对象的这一需求。所谓的项目必然是有一定时间限制,一般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期限都是1年时间,1年之后要重新招投标,也就是说1年之后服务对象需要面临新社工组织和新社工的局面,服务对象和社工需要重新熟悉、适应、建立新的服务关系。即便是社会工作比较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广州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也需要每隔三年重新招投标。此外,项目制基本上确定了在某个时间段由确定的一家机构来承担服务,服务对象即便对社工和社工结构不满意,也难以再去获得其他社工机构的服务。项目的确定主要是政府和社工机构发生互动,服务对象参与程度较低。但从反面来讲,项目制有助于竞争,一般来说竞争能够带来更好的服务,服务对象也可以通过社会工作项目制化获得更好的服务。

四、结语

底层视角对“自上而下”视角看项目制的回应,按照社会工作的生态系统理论需要更加全面的看待社会工作的项目制,而不仅仅局限于是从上看或从下看。项目制是一个社会学的宏大命题,放到偏重实务的社会工作中,可能有助于破解社会学中百年的难题:如何建立起社会和个体行动的连接?柯林斯(2012)以及社会网络学派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显然还不够完善,工学人处于宏观与微观之间,既不能夸夸其谈,也不要太细枝末节,需要在构建社会和个体关系的研究中做出努力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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