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校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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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庙镇幼儿园校车管理规范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搭乘校车幼儿的生命安全,依据《富平县教育局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已取得校车标牌的7所幼儿园的十辆专用于运送幼儿的客车.

二、 各园要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园长任组长.检员任副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督促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校车运行情况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 使用校车的幼儿园必须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定期对校车运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随车教师)责任制度,随车教师做好随车记录,负责幼儿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教师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情形,建立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局、中心学校的监督检查。

四、 校车必须按荷载人数乘坐校车,不得超载。严格遵守既定校车行驶线路图和停靠站点,校车必须有专用标识、标志,同时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五、 随车人员在乘车过程中维持幼儿乘车纪律,严禁幼儿干扰司机驾驶.清点上、下车的幼儿人数无误后,确保安全的情


况下,通知司机可以移动车辆.跟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日志,要严格落实凭接送卡接送幼儿、做到人卡分离.

六、 各幼儿园一律不准租用证件不全、超载营运、不具有法定营运资质的车辆接送幼儿,不得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

七、 幼儿园校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二)、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 (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八、驾驶员应服从调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出车前应认真做好车辆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需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有关证件。不疲劳驾驶,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驾驶员不得饮酒驾驶校车。要经常学习交通法规。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影响校车安全运行,幼儿园可自行决定校车停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中心学校.

九、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清12分的记录。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驾驶证依法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且有校车驾驶资质. (五)、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六)、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十、幼儿园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中心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对乘坐校车的幼儿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幼儿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乘坐校车的相关规定。每学期不少于三次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定期到幼儿园开展交通教育,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一、车辆必须按例性规定进行保养修理,经常督促驾驶员检查车辆安全状况,确保校车安全运行,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培,增强驾驶员安全责任感,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十二、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员和跟车教师应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十四、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检查中发现超载或超员一次罚款1000园,在全镇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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