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等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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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等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

理制度

一、校()长是校车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驾驶员及随车照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三、()长在每学期开学前与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班主任及学生家长签订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管理责任状。

四、按照定人、定岗、定责要求,落实各班主任、值日值周教师、随车照管人员和驾驶员的岗位职责,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到人。

五、学校(幼儿园)每周召开一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安全管理和确保校车安全运行的对策,实落实到位,并作好记录。

六、学校(幼儿园)应当确保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跟车照管人员以及安全运行达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

七、建立乘车人员信息台账,确定接送线路线路。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的乘载人数,建立具体的乘车学生信息台账,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超员现




象。

八、督促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学校和驾驶员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审验,凡证照不全或有效期满后不及时补办的,应要求有关部门按双方签订的安全责任状和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取消其承运学生资格。

九、学校(幼儿园)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每学期对驾驶员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要求,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万无一失;教育培训应有文字记载。

十、学生接送车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学校(幼儿园)应及时调用别的合格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上下学不受影响。

十一、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或驾驶资质不符要求的,不得担任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驾驶员。学校(幼儿园)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十二、学校(幼儿园)要提前合理编排好随车照管人员,确保每天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上有一名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随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十三、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其要完善接送车车况、接送车行驶、学生乘车、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




乘驾记录。

十四、学校(幼儿园)应向驾驶员提供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学生接送车辆专用停放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接送车相对固定的停放地。

十五、学校(幼儿园)一旦发现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当地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十六、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幼儿园)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级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十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要组织对教职工乘车管理进行考核考评。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和给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伤亡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十八、突遇恶劣天气、雪大路滑时,学校(幼儿园)在履行报批手续后调整上课时间、校车停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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