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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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



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机关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长由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厅分管副主任、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综合治理小组成员分别由办公厅各处、各专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和办公厅领导确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对机关人员进行法制道德、综合治理方面的宣传,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和责任机制,与小组成员签订责任状,不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推进机关平安建设;负责对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联系指导“平安创建联系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定期组织小组成员进行安全大检查,召开综治工作会议。

(二)小组成员职责

按照与领导小组签订的责任状的内容要求,负责所在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对机关综治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发现并报告治安、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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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工作;协调内部综治工作,联系市综治办和相关单位的工作;及时处置应急、突发事项;组织机关人员进行消防演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完好状态;安排机关工作人员的值班事项;检查各值班室24小组运行状况;向领导小组提出综治工作建议;承办平安创建联系单位的具体工作;对临时外聘人员进行动态评价和管理。

三、责任和奖惩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人有责。对于认真落实综合治理制度,积极开展综治工作,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由办公厅给予表彰,事迹突出的报请市综治委给予表彰并纳入年度考核。

对于不能认真落实综合治理制度,不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机关相关工作制度的个人,由综治领导小组提出批评,造成后果的视性质、情节、程度由综治领导小组对照机关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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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89962db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