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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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以下简称本工程) 的运行维护管理,保障本工程稳定、安全、高效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经费已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以下简称本项 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遵循“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原则。 第五条水利部水文司主要职责:

-)负责本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任务的下达、检查、监督与协调等工作; (二)会同水利部信息中心(水利部水文水资源监测预报中心)(以下简称 信息中心)确定本项目预算资金使用原则,负责审定本项目预算资金实施方案, 组织指导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部信息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本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承担全国地下水的监测、分析和预测 预报等相关技术工作;

(二)负责本级预算资金申报文本的编制、上报、实施、验收及绩效评价等 作,负责本级预算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检查、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水文部门及陕西省地下水管理监测局(以下简称省级水文部门) 本项目经费使用。

第七条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负责本级预算资金申报文本的编制、上报、实施、验收及绩效评价等 工作,负责本级预算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二)指导本流域本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和水质监测工作,协调流域内省 水文部门地下水监测和本匚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协助部信息中心检查监督相 关省的本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三)协调本流域相关部门向部信息中心汇交本工程水质监测分析数据。 第八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指导辖区内本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和地下水的监测、分析及预测预报等 相关技术工作;

(二)协调解决辖区内本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省级水文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辖区内本匚程运行维护管理和地下水的监测、分析及预测预报等 相关技术工作;

(二)负责本级合同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及时向部信息中心和相 流域管理机构水文部门提交相应资料和成果,负责本级本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 理。

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条地下水监测站运行维护管理主要包括:监测井委托看护、监测井清 淤洗井、监测井及辅助设施维修、监测仪器设备维修更换、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与 设备现场校测及监测站周围环境处理等。

第十一条地市级水文部门运行维护管理主要包括:基础软硬件更新维修、 业务应用系统升级维护及巡测设备维修养护、水质采送样和检测分析任务及站点 巡检等。 第十二条省级水文部门运行维护管理主要包括:基础软硬件更新维修、 务应用系统升级维护、水质采送样和检测分析任务、资料整编、年鉴刊印及站点 (抽)等。

第十三条流域水文部门运行维护管理主要包括:基础软硬件更新维修、 务应用系统升级维护及水质采送样和检测分析任务、资料汇编、实验室保障等。

第十四条国家监测中心运行维护管理主要包括:基础软硬件更新维修、 务应用系统升级维护、信息安全体系及中心大楼运维、监督性监测和同步监测、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数据整(汇)编、实验室保障等。

第四章资金与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部信息中心、流域管理机构执行本工程运行维护的年度部门预算 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部信息中心、流域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 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及流程,得到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签订《水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承诺书》, 保证财政资金按规定安全使用;资金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务管理 合同相关规定,严禁挤占和挪用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八条资金开支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邮电费、水费、 电费、物业费、会议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培训 费、劳务费、咨询费、其他交通费、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做好合同和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资产管理等工 作。 第二十条本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的应执行地方相关管理规 定。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加强本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加强领导, 进行专项督导,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955e5937dd5360cba1aa8114431b90d6d8589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