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份工资到底怎么发1个支付周期工资标准是什么答案就在这里了

时间:2022-05-27 01:55:33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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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务院延长了假期至22日,各地又陆续出台了延迟复工的政策,除省外大部分的时间为29日,实际上29日后大部分单位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实际复工。

那么,延迟复工、无法复工期间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按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通知第二条,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该条的法律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 这里就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怎么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二是怎么理解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一、怎么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为了方便理解,比如本次疫情某单位的停工停产期为23日至320日。 在月薪制的情况下,有以下几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按自然月。停工、停产日的当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下一个月为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23日至29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1起为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

第二种理解:按非自然月,比如上月的15日至本月的14日,停工、停产到15一个工资支付周期16日起为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23日至15一个工资支付周期216日起为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第三种理解:从停工、停产日开始计算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23日至32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3日起为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笔者认同第三种解理。

按第三种理解停工、停产支付正常工资的时间是固定的,按第一、第二种理解因停工、停产时间的不同支付正常工资的时间是不固定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这里指的是工资支付周期,而非计薪周期。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这里规定的月、周、日才是工资支付周期。


工资支付周期与工资支付时间有关系,比如,单位的计薪周期为自然月,本月10日发放上个月自然月的工资。这里的本月10日为工资支付时间,到下个月的9日,即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发放工资的上个自然月,为计薪周期。

所以,在月薪制的情况下,从停工、停产时间开始计算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便于计算支付正常工资的时间,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较为公平。

同时,该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分为月、周、日三种支付周期,如果以周、日为工资支付周期,从停工、停产的第一周、第一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第二周、第二日起为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回到本节开头的例子本次疫情单位的停工停产期为23日至320 那么,工资计算为:23日至32日期间,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33日至20日期间,没有提供劳动的发放生活费(各地规定不一样,大多数省份规定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

二、怎么理解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因停工、停产劳动者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没有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要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1、有人认为,这里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中书面约定的工资标准。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很低,很多约定为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也有没有约定具体的标准,只是约定按薪酬制度来执行,或者起初约定了一个工资,但后来工资又发生了变化。此时如果按照书面劳动合同定的工资,数额可能很低。

笔者认为应该按照实际履行过程中发放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劳动合同在订立时双方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在履行过程中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这其实是劳动合同发生了变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那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是否就无效呢? 我们认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不是指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而是指实际履行中发放的工资标准。


2、有人认为劳动者并未实际提供劳动,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仅指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相对固定的部分,不包括加班费、奖金、津贴等。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这里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就是指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标准,也就是第1点分析的标准,并不能看出不包括加班费、奖金、津贴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于1994年颁布,有些措词并不十分准确,之后各省的大部分规定都描述为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这些规定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里,视同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工资。既然视同正常提供劳动,就应该按正常劳动时的标准发放工资。 其他一些视同的规定也可以印证该理解。

比如,劳动者因依法参加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等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规定也要正常发放工资。这里也是没有提供劳动,但视同提供劳动,发放的工资应当是全额工资。

再比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也是工伤工伤保险待遇是一样的。再比如,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其间也没有提供劳动,但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所以,虽然没有提供劳动,但工资标准应当不变。

综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从停工、停产日开始计算一个月(周、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是指实际履行中发放的工资标准。

当然,因为停工、停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困难,但对于劳动者来说工资收入是其生存的最基本保障,支付正常工资的周期最多一个月,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进行解释。

如果用人单位单纯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做有利于己方的解释也正常,哪怕发放最低工资,绝大部分员工过后也会照常上班,真去打官司维权的少之又少,总的算下来还是节约了用工成本,但经营一个组织不能只从眼前的经济利益考虑,省了一部分钱,但失去的可能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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