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的职责和权限一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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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的职责和权限一览(3)

篇一:董事长的职责和权限一览 董事长的职责和权限是:

1、召集和支持股东会会议,推进会议的进程; 2、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4、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篇二:董事长的职责和权限一览

不一定。企业中的董事长,往往是由最大的股东或代表最大的股东担任。但现在企业的股东多元化,有时最大股东不方便或不想出面,就不会担任企业的董事长。

董事长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它不属于公司雇员的范畴,理论是指公司管理层所有权力的来源。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CEO的权力都来源于他,只有他拥有召开董事会,罢免CEO等最高权力,他掌握行政权力。 董事长可以随时解除任何人的职务,除了董事和监事,因为董事和监事不是公司雇员,而是公司的主人和仲裁人。

根据新公司法,有限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所以也不一定有董事长,但至少需从股东选出一席董事(公司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董事会,至少要设三席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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