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了落实《兰州大学“十五”建设与发展规划》,加快师资队伍建设的步伐,创造良好的条件吸引优秀人才,为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和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提供有利保障,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引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和效益,根据《兰州大学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经费来源及管理权限 1.学校为人才引进工作设立专项经费,按校内专项进行管理,列入日常性项目预算,通过每年的年度财务预算安排。其来源可为财政拨款,也可为学校自筹资金。该专项经费在总量上应保证人才引进工作之需。 2.人事处为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基金的申请、立项和分配;主管人事的校领导为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的总负责人,负责该专项经费分配方案的审定及资金划拨的审签;科研处为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中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 三、经费申请及资助对象 凡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经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审定批准、确定为引进的人员,可以申请人才引进专项经费,具体对象包括: 1.杰出人才; 2.学科带头人; 3.优秀应届博士毕业生、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 四、经费开支范围 1.安家费:可直接用于家用设备和电器的购置,住宅房屋的装修及维护,也可用于家属及其子女异地搬迁过程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项开支。 2.住房补贴:用于本人购房或租房的费用开支。 3.科研启动费:主要用于为争取科研项目和开展科学研究前期准备阶段所支付的咨询费、课题遴选评审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费、科研设备购置费及与之相关的费用等。 4.学科建设配套费:主要用于为完成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过程中直接支付的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图书资料购置及出版补贴、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实验室维修费等公用经费。 5.人才引进经费一般不能提取劳务酬金,也不能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性支出。 6.凡由科研启动费和学科建设配套费购置的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 五、经费开支程序 1.安家费:由人事处设专人管理,划拨经费须经本处主管领导审签,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送财务处计划管理科下达经费预算并发放经费卡。 2.住房补贴:由人事处提出补贴标准和计划,经处主管领导审签,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送人事处劳资科通知财务处财务科将该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 3.科研启动费及学科建设配套费由人事处商科研处提出拨款计划,经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后,填写拨款通知单,通知财务处计划管理科下达经费指标。其中,学科建设配套费的使用,须经科研处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后再分批下达经费指标。 4.下达到个人名下的各项经费的开支,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即可在财务处会计科办理付款手续。 六、科研启动费和学科建设配套费的资助额度及其管理方式 1.资助额度 (1)杰出人才:300万元 (2)学科带头人: 主持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正高职人员,最高按理科250万元、文科100万元的额度进行资助; 一般正高职人员,最高按理科100万元、文科50万元进行资助。 (3)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优秀应届博士毕业生: 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最高按理科50万元、文科20万元进行资助; 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最高按理科25万元、文科10万元进行资助; 优秀应届博士毕业生,最高按理科20万元、文科8万元进行资助。 (4)根据科研潜力、学科性质等方面的差异,引进的第(2)、(3)类人才的资助经费强度可适当浮动。 2.管理方式 (1)资助经费的10%为科研启动费,90%为研究项目与学科建设配套费。其中:10%的科研启动费一次性予以划拨给个人科研账户,90%的研究项目与学科建设配套费按5∶2∶1∶1∶1的比例分年度逐年划拨。 (2)科研项目和学科建设配套费采用项目管理方式。引进人才到校后,根据学校和所在院系的引进目标,提出项目立项书,由科研和学科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定立项。立项书中应有明确的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目标及其具体考核指标。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五年。 (3)项目实行定期评估和结项验收制度。引进人才每年度末应提交年度总结;学校在第三年度组织中期评估,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确定以后的支持力度;项目结束后,学校将组织评估验收。 (4)如果引进人才在五年项目执行期内调离我校,则视项目进展情况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在此期间产生的一切科研成果归我校所有。 (5)该项资助经费不记入科研业绩的计算范围。 七、监督与检查 1.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负责对人才引进专项经费预算分配、执行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工作小组的统一协调下配合人事处管好用好专项经费。 2.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处负责对该专项经费实施审计监督。 3.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及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挪用项目经费,对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要自觉接受人事、科研、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及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收回或冻结该项目资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其中涉及到的各项目补贴、资助标准的确定,由人事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a46778e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e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