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大型科学仪器服务收费及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促进资源共享,扩大社会服务,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兰州大学收费管理办法》和《兰州大学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加入学校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对校内外开展测试、加工、培训等服务的,按本办法进行收费,并给予补助。 第三条 各大型仪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各平台)以成本补偿、不盈利为原则,依据仪器设备运行的水、电、实验耗材、人工等费用,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情况,拟定所管理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经学校实验室与大型仪器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批。各平台凭《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 第四条 仪器设备对校外服务的收费,必须开具收费票据,并将收费资金全额上交财务处统一核算。对校内服务的收费,凭校内转账单在财务处办理转账,不得收取现金。 第五条 各平台应建立收费登记簿,登记开放服务收费的金额、测试样品数(或上机时数)等,由缴费人签字确认。统计结果经仪器管理员、平台总工和平台管委会主任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核各平台总收入与收费登记簿,并在每年年底将审核结果报财务处。 第六条 学校根据各平台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情况和《大型科学仪器使用效益评估报告》,为各平台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运行补助费”。具体以各平台仪器设备对外开放服务收入为基数,参考《大型科学仪器使用效益评估报告》,按照“1:X”的比例,确定开放补助额度。其中:X分别为0,1,1.5,详按《大型科学仪器使用效益评估办法》执行。 1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对大型科学仪器开放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具体补助比例的主要依据。对于运行状况较差的平台,报实验室与大型仪器管理委员会通过,取消学校次年度的补助。 第八条 财务处为各平台分别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收费”(以下简称服务收费)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运行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项目,分别核算、反映收费和补助经费的收支情况。两个项目的经费管理,均实行平台管委会主任负责制和经济责任制。 第九条 服务收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开放所需的水电、人工、材料消耗、技术培训等相关成本性开支,其中用于人员酬金及奖励的开支不得超过收费总额的20%。 第十条 补助经费只能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功能拓展与软硬件更新等开支,不得开支人员经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4b22aa7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