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系统增值税返还款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所狱政增值税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4]77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4.04.21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系统增值税返还款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年4月21日 司发通[2004]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规范监狱系统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提高增值税返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并商财政部同意,司法部制定了《监狱系统增值税返还款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监狱系统增值税返还款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1 / 2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系统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提高增值税返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适用政策企业范围的审查认定,监督检查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aba8ba8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a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