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04.03.17 • 【文 号】司发通[2004]29号 • 【施行日期】2004.01.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 (司发通[200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财务局、人事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监狱系统工人管理工作,实现监狱单位工人岗位的分类管理,维护监狱工作的稳定,促进监狱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监狱困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73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监狱单位工人岗位进行分类设置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监狱单位对罪犯实施改造的要求,在监狱单位设置聘用工人从事的监狱辅助管理岗位、监狱生产关键要害岗位、罪犯技术辅导岗位三类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监狱辅助管理岗位指为确保监狱机关正常运转和监管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的机关行政事务、后勤生活和技术业务等辅助性管理服务的劳动岗位。 该类岗位的配备数量,控制在监狱人民警察编制数的 28%~12%。 监狱生产关键要害岗位是指在罪犯的劳动改造场所中涉及监管安全和生产安全、机密技术以及因技术含量高、操作规程严格等不宜由监狱人民警察从事也不能由罪犯操作的特殊劳动岗位。 普通生产企业该类岗位的配备数量,控制在实有罪犯人数的1%~2%,其中由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岗位数量不超过实有罪犯人数的1%;安全生产要求较高的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等企业,配备数量控制在实有 罪犯人数的2%~3%,其中由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岗位数量不超过实有罪犯人数的2%。 3罪犯技术辅导岗位是指监狱因劳动改造工作的需要,负责向罪犯传授技术知识和生产操作技能的教育辅导性劳动岗位。 该类岗位的配备数量,在实有罪犯人数的2%以内按实际需要设置。 二、三类岗位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因事设岗,从严控制,规范运作的原则。具体的设置范围、比例和数量,由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商同级财政、人事部门确定。 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对三类岗位的总额实行集中掌握,统一调控,合理使用;要按照司法部制定下发的《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所属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分类核定,从严选聘;对所设置的三类工作岗位实行严格的岗位管理,采用中、长期合同与短期合同相结合的灵活用人方式,对所聘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三、监狱辅助管理岗位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通知》 (财行〔2003〕11号)规定的标准全额纳入预算;监狱生产关键要害岗位和罪犯技术辅导岗位的费用,按照财行〔2003〕11号文件规定由财政部门补助。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54c837a30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