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作者:赵健 来源:《文存阅刊》2018年第01期 摘要:“媒介审判”在我国出现已经有一段时间。从传统媒体时代到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主要平台也在发生改变。“媒介审判”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干扰,更严重的会影响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扰乱正常的法律秩序。本文通过分析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总结其出现的原因,并给出防范“媒介审判”现象的建议。 关键词:新媒体;媒介审判;舆论 “媒介审判”作为一个舶来词,尚未有一个确定统一的定义,但是,一般来讲,有一些共同认可的特征,“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做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新媒体时代,由于网络入门门槛低,网络传播迅速等原因,“媒介审判”现象层出不穷。 日本女留学生江歌被杀一案,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在对江歌案的讨论中,就伴随着“媒介审判”现象。在“江歌案”中,江歌母亲将刘鑫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发布到网上,随后网友就掀起了“人肉搜索”的热潮。刘鑫作为非公众人物,江歌母亲以及网友的行为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但却备受推崇。这一行为使得网络舆论集中在她一个人的身上,这是网络审判形成的主要原因。 根据日本的法律,杀害一个人是不能够被判处死刑的,江歌妈妈为了能够让嫌疑人被判处死刑,在互联网上发起签名活动,还到日本当地征集签名,希望能通过民意最大程度的提高嫌疑人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江歌案”在网上已经获得了网友很高的关注度,在法院没给出最后的判决结果时,不少网友让刘鑫用自己的命去赔刘鑫的命、甚至唾骂刘鑫这样的言论,已经转化成了主流舆论。对刘鑫到底应该做出怎么的判决,网民已经给出了他们的答案。 不同于传统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以“李天一案”、“药家鑫”“江歌案”等为代表的“媒介审判”事件,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新媒体,是微博、微信成为了“媒介审判”的主要阵地,广大网友在新媒体上发声,发声之后得到迅速的传播,观点被更多的人支持,最后出现“媒介审判”现象。 “媒介审判”的出现,意见领袖在其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网络传播中的意见领袖是指,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活跃分子。意见领袖由于拥有大量的粉丝或者在某一专业领域内为人所信服,因此他的发言会受到大量的关注,并伴随众多的追随者。当追随者聚集到一定数量,沉默的螺旋现象开始发挥作用,它迫使更多持不同意见者妥协,从而达到舆论的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一致性“媒介审判”就借助舆论完成了。“媒介审判”出现的原因既有网络自身的特点,也与网民自身的素质有一定关系。 一、网络特点 (一)信息传播的快速及时 网络传播不同于以往的传播方式,它的最大特点就是信息传播迅速及时。古人用夸张手法来形容速度之快的“虽乘奔御风,不以急也”,今天用它来形容网络的速度恐怕也要逊色几分。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的传播可以在第一时间传遍到每一个角落,相比于传统媒体复杂的印刷派送等程序,网络信息的传播是及时的,比如甬温线特大动车事故,网友“袁小芫”几乎在事故发生的同时,发布了求救的微博信息,让数万网友第一时间知道了事故信息。 (二)网络匿名性 在网络传播环境下,由于其匿名性和高度的开放性,人们无需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使得网络舆论具有非理性的特点。匿名发言给予了网友足够的安全感,他们可以随意发布、传播信息。匿名性使自己变成了一个无名氏,因此也不必承担什么责任,这样一来总是约束个人的责任感便消失了。个人不再受到道德的约束,来自心底最自然的人的本性就显露出来,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们可以在网上看到网友对新闻当事人进行污言秽语的评价,发表这类评价的网民可能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大家学习的榜样人物。 二、网民媒介素质有待提高 网民媒介素养指网民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选择判断和理解的能力,它影响着整个网络的生态环境,影响着网络未来的发展。因此提高网民媒介素质迫在眉睫,是整个网络世界不能忽视的问题。网民媒介素质较低有很多原因。首先,很多网民对网络信息缺少质疑的态度,不去辨别信息的真假,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头脑混乱,不考虑客观的实际情况,一味追随他人,发表不切合实际的评论。其次,由于网络的准入门槛低,只要掌握简单的网络使用方法就可以在网络空间随意畅游,因此很多个人素质较差的网民在进入网络世界之后,使用污秽的网络语言,并且对新闻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人格侮辱等。网民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缺失,是造成网民进行“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的主要原因,因此提升网民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有利于网络空间的净化。 “媒介审判”现象一方面是网民话语权的体现,给人民以更多的话语权是社会的进步。但是,过当的话语权会影响司法的独立,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新媒体背景下,为了防止“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把“媒介审判”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中,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是最不能缺席的。比如2013年开始实行的,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达到 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 次以上的,可以构成诽谤罪。[[3]伍文歆.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J].新闻论坛,2016,65-67. 同时我们在网络世界中也要注意提升个人的媒介素养,对待信源不明的网络事件要有质疑精神,不随意发表毫无根据的言论。为了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在进行网络评论时要注意自己的网络用词。不管是否受到他人的监督,对道德的遵守和对法律的敬畏应该时刻存于心中。 “媒介审判”现象不容忽视,国家层面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个人层面要用理性的眼光看待事件的发展。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营造和谐的网络环境,杜绝“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袁恩洋.浅析“李某某案”中的媒介审判现象[J].新闻研究导刊,2015,68-69. [2]李丹萍.互联网传播语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5. [3]伍文歆.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J].新闻论坛,2016,65-67. 作者简介: 赵健(1993年—),女,汉族,吉林吉林人,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新闻与传播。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c7b759f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bd6ee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