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建设工程书面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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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建设工程书面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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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建设工程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仅采取了口头形式进行施工约定,对建设工程的结算价款没有具体规定的,对于具体的工程造价可以通过司法审价予以确定。计算的定额标准为目前通用的定额标准。

编者注:本文摘自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与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国际中心; 186-0190-0636

一、案件来源

XX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4290号;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终字第2446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原文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20XX4月,甲公司口头将XX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龙路73号厂房翻修工程发包给陈某承建。陈某即开工,同年6月左右完工。原审庭审中,甲公司自认共支付给陈某工程款15,00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5,000元是甲公司支付给陈某,1万元是案外人王霞委托甲公司支付给陈某。

2010812日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工程款76,234.30元。

原审审理过程中,经甲公司申请,证人王霞出庭作证证明其承租了甲公司所有的XX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龙路731号楼房屋,将1号楼的翻修工程发包给陈某承建,并委托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丈夫周顺发和儿子杨伟鑫来监工。

原审审理过程中,经陈某申请,法院委托XX沪港建设咨询XXXX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龙路73号厂房翻修工程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为:系争工程的无争议工程造价为15,436元。有争议工程造价为43,036元,两项合计58,472元。

四、法院审理

原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陈某系自然人,并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陈某、甲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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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甲公司应当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因陈某已将建材与劳务添附于不动产上,甲公司理应对陈某作出折价补偿。

甲公司抗辩陈某施工的系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陈某、甲公司在原审庭审中均确认陈某尚未施工完毕,承租人就搬入使用了。故甲公司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法院难以采信。且甲公司已就质量问题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可予以另案处理。 一、关于本案系争工程造价。

(一)、陈某对审价报告提出如下异议:

1、审价报告中没有将管理费、利润、损耗计入。审计人员解释称,管理费、利润、损耗均包含在定额中,在审计过程中均予以考虑,在审计报告中的综合费用中予以反映。法院认为,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对管理费、利润、损耗均予以考虑,故对陈某的异议,不予采纳。 2针对有争议部分陈某提出部分审价书第4项面层、细木工板,陈某认为细木工板的单价应为22.70/平方米,审计单位以10.34/平方米计价偏低。审计部门解释称,系争工程的细木工板均用旧木板利用,故考虑了折旧因素,没有以新木板的单价计取,以旧木板的单价计取。法院认为,审计部门计取单价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3、针对有争议部分陈某提出部分审价书中遗漏40.04平方米混合砂浆墙面,以21.35/平方米计价,总价为855元,要求计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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