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项目名称: 市政工程质量抽测服务 委托人(甲方):淮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检测人(乙方): 检测许可号: 签订日期: 2021 年 月 日 检测服务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淮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检测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江苏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6)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有关规定,双方就检测服务采购项目 相关事宜,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检测范围 参照江苏省和淮安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中规定的相应检测项目: 见证类(水泥、砼、砂浆、钢筋(焊接连接)、砂石、简易土工、砼外加剂、沥青混合料、波纹管) 备案类(市政工程检测) 施工安全类(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等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建筑水电备案类(电线、电缆,电工套管,绝缘、接地电阻) 排水管道功能性检测 具体以检测项目委托清单为准。 二、技术服务的目标: 受发包方委托,按规范规定完成项目质量检测,出具真实、科学、准确、公正的检测报告,为发包方工程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咨询。 三、技术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① 按发包方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技术水平的检测人员; 五、②具有相关检测设备和试验室,对发包方的委托及时周到服务; 三、双方的主要义务 1、甲方的主要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检测费用; (2)指定取样、送样、见证取样人员保证样品取样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3)现场检测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2、乙方的主要义务 (1)按期完成甲方委托;按期提交检测报告; (2)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数据公正、准确;必要时提供检测,确保数据公正、准确;提供检测方案,服从甲方代表的总体安排和管理; (3)协助对甲方的技术进行保密; (4)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检测咨询服务; (5)乙方应在检测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培。如果乙方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保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6)负责检测成果的分析,及时向甲方报告可能出现异常情况,并提出建设性的安全补救措施,最后提交给甲方完整的总体检测报告; (7)因检测质量低劣或检测数据不合理,造成甲方损失的,视造成的损失大小减收甚至免收检测费,情节严重的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8)负责上门取样或抽样并将检测报告送到甲方,同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检测咨询服务,依据工程进度需要确需加班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9)依据检测规范要求,对甲方委托需检测项目进行客观公正检测,做到检测数据完整、准确、真实、清楚。 三、检测程序 1、由乙方到现场随机抽样实施检测。 2、需乙方现场取样或抽样的,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 3、每次乙方现场取样或抽样,甲方需填写检测委托书,明确样品的相关信息及检测要求。 四、履行方式及期限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五、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 1、检测费用按照苏价服(2001)113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113号标准没有的项目参照淮建质协[2021]04号《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推荐性收费标准》)的 %计取。 2、委托单位根据委托检测项目在2021年12月底前支付检测费用。 六、检测范围、检测内容和频率 1、检测人必须取得资质并在其核定的检测参数范围和证书有效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或活动)。特殊项目(塑料检查井等)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2、检测内容和频率严格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七、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或发包人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发包人应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adec51449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