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取得、使用财务票据若干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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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使用财务票据若干注意事项

一、票据形式要求

1凡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索取由收款方开具的印有国家或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的税务发票,或印有中央或地方财政统一票据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收款专用章)的财政收据。如为税务局代开发票,应加盖代开税务部门业务章和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人签名(私章)。

2、所有票据户头(付款方)应为学校全称(湘潭大学)。 二、票据结算内容和手续要求

1、票据结算内容不能包括烟、高档酒水、礼品、保健品、纪念品、化妆品、健身、按摩、洗浴、娱乐、门票、参观旅游等项目。

2、结算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7项经费支出时,一般应使用公务卡(公务卡结算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结算时应取得付款消费的交易凭条(如POS机小票等)、正式明细清单和发票等,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购买公务机票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




三、票据填开要求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文件规定,卷式发票的“机打号码”必须与预先印制在空白票面上的“发票号码”相一致。

2多联式票据应一次全份填开,不能分次分联填开。票据各栏目应打印齐全,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机打票据不能手工填开。所有票据应印章清晰不重叠,金额无涂改,大小写金额一致。票证填开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

四、其他要求

1办公用品、材料费、书籍、教材费、打印复印费等和单独报销的住宿费发票,票面上填写的项目和金额为汇总项目和金额,应要求收款方开具正式明细清单,并加盖收款方公章。

2长株潭市内交通费发票不得连号,长株潭以外城市市内交通费定额报销。交通卡充值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3外地住宿费发票应与差旅费发票成套报销。 4会务费发票应附会议通知等附件材料。

5票面金额2000元以上的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将金额较大业务拆分开票,因开票金额限制确需拆分开票时,视同一张票据管理。

计划财务处 20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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