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标准化的基本原则 根据农业标准化原理,从事农业标准化活动,应当遵从如下八项基本原则: 一、超前预防原则。农业标准化的对象不仅要在依存主体的实际问题中选取,而且更应从潜在问题中选取,以避免该对象非标准化而造成损失。农业标准的制定是依据科学技术与经验的成果为基础的,对于复杂问题,如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在制定标准时,必须进行综合考虑,以避免不必要的人身、财产、直接经济等的损失。 二、协商一致原则。农业标准化的成果应当建立在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农业标准的定义告诉我们,农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有“自愿性”,坚持标准的民主性,经过标准使用各方充分的协商讨论,最终形成一致的农业标准,这个农业标准才能在实际生产和工作中得到顺利贯彻和实施。比如,许多国际标准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尽管很严格,但有的国际标准与我国的农业生产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这些标准就不会被我们所采纳。 三、统一有度原则。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对标准化对象的特性和特征做出统一规定,以便充分实现标准化的目的。统一有度原则是农业标准化的技术核心,是标准中技术指标的量化体现。技术指标反映标准水平。确 定技术指标,要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和产品、管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统一有度的原则是遵从的重要原则。如农产品中有毒有害元素的最高限量、农药残留的最高限量、食品营养成分的最低限量的确定等。 四、变动有序原则。农业标准以其所处环境的变化,相应的新科学成果的出现,按规定的程序适时修订,才能保证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农业标准修订的周期长短与多种因素有关,一般而言,国家级标准修订周期为5年,企业标准为3年。由此可见,每一项农业标准的诞生应当是十分严肃和认真的工作,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必须收集充分的科学数据,以最客观化的努力归纳和总结目标过程的规律,以达到所产生的标准是客观反映的代表、操作程序的映像。这样的标准,即便应用几年,需要修订,也是富有自身强大的生命力而不会出现“散架”的命运。 五、互相兼容原则。农业标准应尽可能使不同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实现互换和兼容,以扩大农业标准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制定标准时,标准中的计量单位、制图符号等必须统一在公制的认可之下,对一个活动或同一类产品在核心技术上应制定统一的技术要求,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如集装箱的外型尺寸统一,可应用于不同行业;某种农药残留最大限量的规定值,适用于各种食品。 六、系列优化原则。农业标准化的对象应当优先考虑其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f608564d7bbfd0a79563c1ec5da50e2534dd11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