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博导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2008年修订) 学术水平、科研成果与到帐经费要求根据不同的学科规定如下(以下的学术论文为第一作者或其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或是联系通讯作者,以光盘版为准): 1、人文、社会科学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①近五年内在本专业领域SSCI/AHCI/CSSCI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篇及以上,其中在“学校奖励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②近五年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如属合著的学术著作,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并在SSCI/AHCI/CSSCI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篇以上,其中在“学校奖励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 ③近五年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如属合著的学术著作,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并在SSCI/AHCI刊物、《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3000字以上)3篇及以上。 ④近五年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至少一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名,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一名)。 (2)近五年有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专指有经费到账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单列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司法部规划项目等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上述课题为自筹经费的,均不计为纵向科研项目); 或近五年来个人到账各类科研经费(含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相关课题研究时分解到本人的到账经费),人文科学学部所属各专业教师6万元以上;社会科学学部所属各专业教师15万元以上。 1 (3)若承担纵向重大科研项目经费达20万元以上,或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50万元以上(指个人到账经费或分解到个人的到账经费),科研成果要求条件可适当放宽;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较高者,论文要求篇数可适当减少;若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司法部规划项目等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结项成果被鉴定为“优秀”等级,或提交咨询报告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采纳,或被企事业单位采纳,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经费要求条件可适当放宽。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fd59f3513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3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