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贿犯罪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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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对行贿犯罪的分析 摘要

我国行贿案(第389条、第390条)中规定,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的行为;在经济来往中,违反了国家规定,给予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着严肃处罚行贿犯罪,全面落实党中央反腐败工作的原则,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了一批严重受贿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还有一些大肆拉拢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者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他们的行贿行为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所以,关于行贿犯罪的调研是急切而又必须的。本文立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对行贿犯罪的影响和行贿犯罪的主要特点,以及从如何预防行贿犯罪的角度提出一些建议,期望能对行贿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关键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廉政建设

引言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思想中的糟粕成分,比如剥削阶级的思想,落后的意识以及旧习俗对当代行贿案件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鉴于此,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检察院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201311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即由人民法院统一建立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录入行贿犯罪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的机制。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就能对潜在的行贿犯罪形成强烈的警示作用。这就相当于是一个人的信用卡的信用等级一样,将会一直存在于个人的档案之中,显然若想行贿就先要承担终身背负行贿记录的事实,这对潜在的行贿和已有行贿都将是一记重击,能有效遏制行贿案件的发生,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内容

(一)行贿档案查询工作的重要性

行贿档案查询工作意义重大。首先,行贿档案查询能对市场经济环境起到积极的净化作用,对相关个人和单位出具行贿档案,可根据其行贿历史的严重程度给与不同的待遇。在他们进行新的经济活动之前,要先进行可靠的自身先期审视,这同时也是一个自我反省的过程,极大的提升了经济主体诚信经营的理念,规范了经济行为。其次,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也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行贿档案查询机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式的改革和创新,它推动了检察机关预防和行政机能的有效结合,使法律监管和行业内监督形成统一体,有效提高了对行贿犯罪的抵制力度。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存在的问题

行贿档案查询有其显著的优势,但是不可避免的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第一,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过窄,仅仅将条件限制在法院生效裁判的幅度内。比如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


疑人虽然有行贿事实,但是通过主动交代或者是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就不会被录入,也不会被判刑;并且,司法实践中还普遍有着通过对行贿犯罪不起诉来达到追诉受贿的潜规则。第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处理的强制性和规范性不足。《暂行规定》中的条文规定:“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查询的处置。”这就是说,在很多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对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并非强制执行的,即使查了,但是是不是会用却是没有相关法律制约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第三,由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新兴事物,在技术上还不完善,并没有很准确的查询结果,这就可能造成一些人和企业钻技术空子的现象,会使得对相关行贿人的档案资料的了解有所遗漏。 (三)如何利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行贿犯罪产生作用

行贿犯罪查询机制是一个工具,其目的在于遏制行贿,建立诚信的社会环境,它能通过以下几点途径,对行贿犯罪产生遏制作用:第一,通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来进行遏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便于检察机关系统分析行贿犯罪类型案,有利于其准确把握行贿犯罪诱发动机,从遏制动机的角度出发遏制行贿犯罪行为,即使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织行贿行为的发生。第二,通过开拓新技术的方式来预防行贿。在信息化时代,利用现代信息全球化的优势,将预防工作的信息化管理上升为现代信息技术与实践的结合,利用网络技术建立档案查询系统,让客观真实的信息记录来引领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的诚信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健康发展。

二、基于行贿档案查询的行贿犯罪主要特征

通过对有关行贿档案的查询,在对自2008年至2012年共受理并审结的20起行贿案件综合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一下行贿犯罪的几点特征: (一)涉案领域及其广泛

从案发的范围看,行贿犯罪有涉案领域点多面广的特征。从国企,高等院校到国家各类机关,都有涉及。20082012年的这20起案件中涉及到经济领域(如张某涉嫌行贿企业领导,影响公平竞标的案例),建筑工程领域(如07年吴某涉嫌单位行贿案,涉及建筑资格)教育领域(如陈某涉嫌行贿涉及学校教材购销),行政管理领域(如08年刘某涉嫌行贿案,涉及派出所户口迁移)等等。

(二)犯罪主体主要是个体经商户、企业公司主管

2008年至2012年的20起案件审理中,11.8%为业务主管行贿,23.5%为法人代表行贿,而有高达52.9都是个体经营者行贿,另外有11.8%的比例人数为其他主体行贿。在这20起案件涉及的18个人中,1110人为个体经营者犯罪;55人为企业主管犯罪,如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42人为业务部门主管犯罪。 (三)涉及行贿金额大

在以上提到的17起案件中,行贿金额10万元以上的就有7件,占案件数的41.2%并且,大额行贿在单位行贿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如典型案件有:天津洁美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涉嫌向涉及单位行贿20万元人民币,北京万莱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向涉及单位行贿30万元等等。

(四)刑事责任畸刑轻

犯罪嫌疑人被判缓刑者居多,刑处较轻。在以上20起案件涉及的18人中,15人被处以有期徒刑1年及以下,2人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且缓期执行,1人没有被起诉。相对于行贿罪的刑事责任而言,所判处的刑法都较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行贿犯罪,使得犯罪分子抱有侥幸心理,不惧怕法律的制裁。

二、对行贿预防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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