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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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提高物业服务主 履约意识,维护业主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前 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 范和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 市行政区域内,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程序 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 约保证金)是指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缴交的, 促使物业服务合同主体遵守法规政策、信守合同约定、 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资金。

第四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 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履约保证金的缴交标准:物业项目 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 3 万元标准缴纳履约 证金;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 ---10 万平方米的,按照 5 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总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 的,按照 10 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的缴交标准:物业


目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 1 万元标准缴纳 履约保证金;总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 10 万平方米的, 2 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 5 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或前期物业服务合 中约定,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和中标人缴纳,并在物业服 务合同中对涉及履约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明确。

(一) 履约保证金交存和返还方式; (二) 履约保证金交存数额和期限; (三) 履约保证金以无利息的方式计算; (四) 逾期交存或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在双方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开发建设单位、 标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缴入物业主 管部门专户。

第九条 下列情况可以使用履约保证金:

1 未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的; 2 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损坏, 影响正常使

用,不能及时修复的;

3 未按规定办理项目承接和退出手续,不移交相关

料,或资料缺失的;

4 服务管理不善造成小区环境恶化的; 5 业主委员会成立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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