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P2P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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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P2P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出炉

今后,P2P(即点对点网络借款)行业将会在监管部门的约束下规范发展——昨天,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业务监管

银监会对网贷进行制度监管

《办法》明确了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进行制度监管,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指导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红线划定

P2P监管,划定12条“红线”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资金安全

要对客户资金进行第三方存管

《办法》同时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及控制信贷集中度风险等,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资质要求

所有网贷机构要备案登记

《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为减少对行业的影响,《办法》作出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


渡期内通过网贷行业自查自纠、整顿等净化市场。

实行负面清单制禁止的12种行为

(1)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5)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8)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9)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0)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1)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2)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12243da49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f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