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修改后的《关于计划内出口丝、绸征收出口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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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修改后的《关于计划内出口丝、绸征收出

口税实行退税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825 实施日期:2004825日)废止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89.03.11 【实施日期】1989.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修改后的 《关于计划内出口丝、绸征收出口税

实行退税的规定》的通知 1989311日)



总署《关于计划内出口丝、绸征收出口税实行退税的规定》业经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研究执行。该规定作为内部掌握,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新规定实施后,财务管理可按照(88)署税字第1313号文附件三《关于国家计划内出口山头绒征收出口税实行全额退税海关收取关务费的财务管理办法》办理,并在汇款单上注明“上缴计划内出口丝绸退税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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