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办[]号 华政办[]号修订 华政办[]号修订 华政办[]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号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进行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学习和科研能力等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 第四条 各院(系)推免生的名额,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校推免生名额(扣除单列名额)按本校各院(系)专业毕业生人数的比例予以计算取整,余下名额参照各院(系)上年度毕业生读研人数的的比例予以分配。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验班(“”本硕贯通制培养)和退伍学生的推免生名额单列,不占用院(系)名额。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推免生工作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审议、确定年度推免生名单。 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主管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学生工作等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学生处等职能部门和各院(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由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各指派人组成,负责推免生的推荐、接收等事务性工作。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督察组。督察组由纪委和监察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监察室主任担任。督察组正副组长参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各院(系)成立推免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院(系)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院(系)推免生工作。院(系)工作小组由院(系)党政负责人及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代表组成。 教务处组织实施推免生的推荐、材料复核工作。 研究生教育院组织实施报考本校推免生的复试、接收工作。 第二章 推荐 第六条 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月初审议通过当年推免生工作计划并公布。 第七条 学生符合以下条件,可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延长修业年限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方向)排名进入前%;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分;参加其他语种考试的须达到相应的水平)。 (四)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五)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六)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七)有两名相关专业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至少名教授)教师的推荐信。 第八条 申请学生在校期间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方向)排名进入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除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外的其他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不受所在院(系)综合排名限制,并不计入院(系)初选名额,直接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一)在校定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论文篇以上(每篇论文不低于字)。 (二)曾获得省部级以上与专业相关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学术专业技能竞赛奖励,或者获得国际、国内重大竞赛一等奖(奖励级别须经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上述学生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获得推免生资格后,计入所在院(系)推免生名额。 第九条 各院(系)受理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学生,按在校期间的学业表现、面试分、附加分之和予以推荐排名。学业表现与面试分总计分,其中学业表现占比、面试占比。学业表现由该生在校期间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换算得出(绩点最高,该项最高计分为分),面试最高分分。各院(系)组成推免生遴选面试小组,重点对学生的科研素养、学术潜质、思辨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考察。 排名总分计分公式 面试得分(总分分)附加分 附加分项目及分值如下: 类别 重大竞赛 附加分项目 在国际或国内各类重大竞赛获三等奖以上 (经学校推荐) 上海市青年五四奖章、上海市优秀共青团干部、上海市优秀共青团员 上海市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上海市共青团调研奖 创新能力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已结项) 上海市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已结项) 学术成果 校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分值 分 优秀学生、 优秀干部 分 分 项目负责人分 项目参与者分 项目负责人分 项目参与者分 独立作者,且不低于字,分 第一作者分 非第一作者分 独立作者,且不低于字,分 第一作者分 非第一作者分 项目负责人分 项目参与人分 项目负责人分 项目参与人分 一般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校论文竞赛一等奖 校论文竞赛二等奖 在校期间同一类附加分项目获得两次以上的,只取其中最高分值的一次,不同类别附加分项目分值可以累计相加。利用同一研究成果申请两类或两类以上加分项目的,按最高加分项进行计算,不得重复累加。 重大竞赛加分项由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奖项难易程度进行认定。 对于提交科研学术成果的申请学生,学校组成专门答辩委员会,对其科研学术成果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有权根据答辩情况,裁定不予加分或者给予加分。 第十条 各院(系)按实际推荐名额的%审核确定推免生初审排名名单,并进行院(系)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公示后院(系)报教务处复核。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2828913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94ac0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