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农田耕地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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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农田耕地保护制度 (一)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有: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搪养鱼。 (三)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了解)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耕地连续两年弃耕掘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四)鼓励开发未利用的土地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五)搞好土地整治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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