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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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结合我所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三、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五、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六、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八、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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