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医院 “病危”、“病重”医嘱的标准 潍坊市人民医院在规范医疗秩序,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和减少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则上, 根据疾病特点,制定“病危”、“病重”的标准: 一、“病重”标准 1. 中度及以上昏迷患者。 2. 使用有创呼吸机辅助通气患者。 3. COPD合并呼吸衰竭或肺性脑病患者。 4. 两个以上(含两个)脏器功能衰竭患者。 5. 各种类型休克患者。 6. 多发性复合伤合并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 7. 各种原因引起生命征不稳定患者。 8. 重度烧伤患者。 9. 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患者。 10.重大手术后需要监测重要器官的生理功能者。 11.各科室根据专科特点,存在潜在生命危险的患者。 二、“病危”标准 1. 病重患者病情恶化,出现危及生命的急、危、重体征。 2. 一般患者突然发生危及生命的急、危、重体征。 医疗部 二〇一二年七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344cd8463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d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