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上告病危病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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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病危、病重标准 一、病危标准:

1. 病情危急,随时可能发生生命危险,出现心脏骤停、呼吸衰竭、严重心律失常、严重休克、惊厥等。

2. 病人意识模糊或昏迷,无自主运动,对刺激无反应。

3. 病人生命体征不稳定,包括呼吸频率和节律异常,心率过快或过慢,血压过高或过低等。

4. 病人出现严重的代谢性酸中毒、高血糖、低血糖、电解质紊乱等。 5. 病人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如肝、肾、心、肺等器官功能受损。 6. 病人出现严重感染,如败血症、脓毒症等。

7. 病人需要立即进行手术治疗,如急性心肌梗死、消化道大出血等。 二、病重标准:

1. 病情较重,但尚未达到病危程度,病人需要密切观察和治疗。 2. 病人出现严重的器官功能障碍,如心、肺、肝、肾等功能受损。 3. 病人出现严重的感染性疾病,如肺炎、腹膜炎、胆道感染等。 4. 病人出现严重的代谢性疾病,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等。 5. 病人出现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如脑出血、脑梗死等。 6. 病人需要长期卧床治疗或进行特殊护理。

7. 病人需要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或进行其他生命支持治疗。 8. 病人需要接受放化疗等特殊治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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