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残值率如何确定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后,就需要确定折旧年限和残值率,便于计提折旧。会计准则没有规定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的具体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对于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有最低的年限标准,对财务人员来说比较容易确定,残值率的具体比例如何确定,往往成为财务人员、尤其是刚刚进入财务领域的新手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我们来看看新旧税法对于残值率的规定。 旧税法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 第三十一条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第85号)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旧税法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规定了残值率的标准,即: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特殊情况的需要报主管税局备案;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不低于原价的10%,特殊情况须经税局批准。 新税法的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388cceb62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e5.html